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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钢兼任首席合规官:南京银行的合规捷径抑或治理降级?

http://www.chaguwang.cn  2026-01-12  南京银行内幕信息

来源 :凤凰财经2026-01-12

  2025年12月,南京银行宣布由行长朱钢兼任首席合规官,使其同时身兼党委副书记、执行董事、行长、财务负责人及首席合规官五项职务。这一安排迅速引发市场关注。从形式上看,此举完全符合《金融机构合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与第十五条的规定——法规明确允许“金融机构行长(总经理)兼任首席合规官”,且在此情形下,可不受“不得负责管理前台业务、财务等可能与合规存在职责冲突部门”的限制。

  然而,合规合法,并不等于合宜;制度允许,并不代表治理最优。南京银行选择以“行长挂帅合规”的模式应对近年频发的监管罚单,固然有其现实考量,但这一路径所隐含的治理逻辑退化与风险集中隐患,值得深入审视。

  必须承认,南京银行的合规压力真实而紧迫。自2024年以来,该行因信贷“三查”缺失、无真实贸易背景票据业务、员工行为失控等问题累计被罚超千万元,部分违规手法甚至与多年前的重大案件高度相似,暴露出内控机制的系统性失效。在此背景下,由熟悉风险合规、拥有最高权威的行长亲自兼任首席合规官,无疑是最具执行力的“速效方案”——无需调整组织架构,不必协调权责边界,指令可直达基层,整改可强力推进。

  监管规则之所以设置“行长可兼任”的例外条款,正是考虑到部分中小金融机构在资源、人才、治理成熟度上的现实约束,给予其过渡性空间。但问题在于,这一例外本应是特殊情境下的临时安排,而非长期依赖的治理常态。当一家资产规模逼近3万亿元、已具备全国性业务布局的城商行,仍将合规重任系于行长一身,实质上是以“效率优先”掩盖了“制度缺位”。

  更关键的是,即便法规允许行长兼任,也并未免除其确保合规独立性的根本责任。《办法》第十五条虽豁免了职责冲突的禁止性要求,但第十六条仍强调:“首席合规官应当具备履职所需的独立性,能够客观、公正地履行合规管理职责。”这意味着,即便由行长兼任,也必须通过内部机制设计(如独立汇报路径、专项资源配置、合规否决权等)保障其监督功能不被经营目标所侵蚀。

  而南京银行目前的“五职合一”架构,恰恰缺乏此类制衡安排。朱钢既是战略制定者、业绩责任人,又是财务掌控者与合规最终把关人。在考核压力与监管问责的双重驱动下,合规判断极易滑向“结果导向”——只要不触发重大处罚,流程瑕疵或可容忍。这种内在张力,使得合规从“底线守护者”异化为“风险管理者”,其独立价值被悄然消解。

  横向观察行业实践,即便在同样允许行长兼任的监管框架下,多数头部银行仍选择主动分离职责以彰显治理成熟度。例如,部分股份制银行虽未设专职首席合规官,但明确由副行长专责合规条线,且该副行长不参与利润中心考核;国有大行则普遍设立直通董事会的合规官职位,形成与高管层平行的监督通道。相比之下,南京银行不仅未做职责隔离,反而进一步强化权力集中,反映出其对“人治”路径的深度依赖。

  尤为值得警惕的是“关键人风险”的放大。朱钢2022年临危接任行长,2024年薪酬仅72万元,显著低于多位副行长(超200万元)及董监高平均薪酬(125.7万元),却承担全行最重的权责。这种“低激励、高负荷、全绑定”的模式,虽体现个人担当,却将机构稳健过度寄托于个体稳定性之上。一旦其因健康、调动或其他不可抗力退出,南京银行或将面临合规体系瞬间失锚的风险。

  真正的合规升维,不在于谁挂名首席合规官,而在于能否建立一套不依赖特定个人、不受短期业绩干扰、能自动识别并阻断违规行为的制度系统。这包括:将合规规则嵌入业务流程引擎、实现系统自动拦截高风险操作;建立跨部门合规联席机制,打破信息孤岛;赋予合规团队独立调查权与直接报告权;将合规表现纳入全员绩效考核,而非仅限于合规部门。

  南京银行的“五职合一”架构并非行业演进方向,而是在特定压力下的非常规应对。它或许能在短期内压制违规苗头,但长期看,亟须尽快拆解权力过度集中问题。

  真正的合规升维,不在于谁挂帅,而在于制度能否让“挂帅者”也被有效约束。在这一点上,南京银行距离行业最佳实践,仍有显著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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