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中国民用航空网2024-09-29
春秋航空退改规则属于霸王条款,拒绝免费改签诉求违法,违反民法典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我因看错时间将10月8号的机票买成10月9号的,发现买错后第一时间(在距离起飞当天的还有16天的9月23日晚)打电话给客服申请免费改签,该诉求非常合理。第一,距离起飞前五天内临时申请要求乘客承担改签手续费可以理解,但我提前这么多天申请改签还需付改签手续费,而且是非常高昂的费用,这属于霸王条款。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赋予春秋航空公司能够扣除乘客如此高昂改签手续费的权利,于法于理都站不住脚!第二,在尚未到9月24日17点时,春秋航空公司就提前收取我更高额的改签手续费,简直逍遥法外。有截图为证,截图在我24号17点前也有贴在春秋航空投诉意见里的。
第三,我下单的航班是10月9号,改签的航班是10月8号,完全不影响春秋航空后续售卖机票,收我改签手续费完全不合理,退改条款属于霸王条款,依照民法点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此条款加重消费者义务,免除航空公司责任,应属无效!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