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证监局认定,中信建投证券在帮某家公司上市时,关键的尽职调查工作做得太马虎,漏洞百出。所以,公司被约谈,负责该项目的三个保荐代表人,一个被“禁业”一年,两个被警告。
一、处罚落谁头上了?
这次一共罚了一个公司和三个人:
中信建投证券公司:被采取监管谈话的措施。也就是公司主要负责人得老老实实去北京证监局,当面说明情况、接受训诫。
保荐代表人王万里:处罚最重,被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意思是一年之内,他不能再干证券发行保荐业务相关的任何活儿,等于被“红牌罚下场”,停赛一年。
保荐代表人罗贵均 & 包桉泰:两人都被出具警示函。这相当于官方给了一个严厉的“黄牌警告”,并且会记入他们的职业诚信档案,成为从业污点。
二、到底哪儿没查清楚
保荐人就好比是资本市场的大门口保安,必须把想上市的公司仔仔细细盘查清楚。但监管发现,中信建投在四个关键地方都没尽到“看门”的责任:
产品的价格没查明白
他们没搞清楚发行人的产品价格是怎么波动的、为什么涨跌。这就好比,一家卖苹果的公司说今年利润大增,因为苹果卖得贵,结果保安没去核实这价格是不是真实合理的,有没有可能是为了上市临时把价格做上去的。
大客户和供应商没摸清楚
对发行人最重要的几个客户和供应商,调查不深入。这风险极大,万一这些大客户是假的、交易是伪造的,公司就能凭空捏造收入和利润。保安没验明正身,就容易把骗子放进来。
重要的子公司没搞懂
有些发行人的核心业务、核心风险可能都藏在下面一个特别重要的子公司里。如果没把这家子公司查透,万一它身上背着一屁股债,或者有重大官司,上市后所有股东都得一起背锅。
没把好最后一道复核关
除了自己查,保荐人还要审核会计师、律师等出具的专业报告。但他们拿到报告后,没做审慎的复核,基本上是“别人写啥我信啥”,没能看出这些报告里有没有对发行人过度宽松、甚至不实的地方。
简单说,就是该自己查的地方没扎进去,该复核别人报告的地方又太轻信,整个尽职调查形同虚设。
三、对公司和个人的影响有多大?
对中信建投公司:最直接的是丢面子、损声誉。被监管谈话说明已经被重点盯上了。要知道,投行业务是中信建投的赚钱大头,单2026年一季度投行手续费净收入就有6.12亿元,这种声誉风险一旦蔓延,会影响它以后怎么接新项目。
对三个保荐代表人:
罗贵均和包桉泰背上了职业污点,未来内部晋升、考核、接新项目都会受影响。
王万里最冤吗?不,是处罚最重。被禁业一年,相当于这一年里失业或者只能做后台,对保代这种靠项目吃饭的角色来说,职业生涯基本被狠狠砍了一刀。
四、这事背后的信号
这不是简单的个案,而是监管层在反复强调:在注册制下,券商这些中介必须真的负责,不能只充当“盖章签字、拿钱走人”的招牌。这是2026年证监系统开出的首张保代禁业罚单,态度很明确——对“带病闯关”零容忍。
而且,中信建投在投行业务上已经有“前科”了。光是2025年,它就因为类似的问题领过3张罚单,更早还深陷过“紫晶存储欺诈发行”这种大案。这说明,公司的合规免疫系统确实有漏洞,不是偶发感冒。
总的来说,这次处罚就是告诉所有中介:出来混,该把关的地方再辛苦也得查,别想糊弄。否则,公司被约谈,个人轻则被警告,重则直接丢掉饭碗。
关于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监管谈话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日期:2026-04-30 来源:北京证监局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证券发行保荐个别项目中,对发行人的主要产品价格变动情况、部分主要客户和供应商、个别重要子公司等事项的尽职调查不充分,未审慎核查发行人申请文件和证券发行募集文件中有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字人员出具专业意见的内容。
上述行为违反了《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证监发行字〔2006〕15号)第四条、第六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三款、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一条以及《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7号)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7号)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请你公司主要负责人按我局指定日期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我局(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6号金阳大厦)接受监管谈话。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6年4月30日
关于对王万里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日期:2026-04-30 来源:北京证监局
王万里:
经查,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在证券发行保荐个别项目中,对发行人的主要产品价格变动情况、部分主要客户和供应商、个别重要子公司等事项的尽职调查不充分,未审慎核查发行人申请文件和证券发行募集文件中有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字人员出具专业意见的内容,违反了《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证监发行字〔2006〕15号)第四条、第六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三款、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一条以及《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7号)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你作为上述项目的保荐代表人,对中信建投证券的上述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7号)第四条第一款、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7号)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行政监管措施,自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作出之日起1年内,不得担任证券公司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相关职务或者实际履行上述职务。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6年4月30日
关于对罗贵均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日期:2026-04-30 来源:北京证监局
罗贵均:
经查,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在证券发行保荐个别项目中,对发行人的主要产品价格变动情况、部分主要客户和供应商、个别重要子公司等事项的尽职调查不充分,未审慎核查发行人申请文件中有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字人员出具专业意见的内容,违反了《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证监发行字〔2006〕15号)第四条、第二十条第三款、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一条以及《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7号)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你作为上述项目的保荐代表人,对中信建投证券的上述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7号)第四条第一款、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7号)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6年4月30日
关于对包桉泰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日期:2026-04-30 来源:北京证监局
包桉泰:
经查,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在证券发行保荐个别项目中,对发行人的主要产品价格变动情况、部分主要客户和供应商、个别重要子公司等事项的尽职调查不充分,未审慎核查发行人证券发行募集文件中有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字人员出具专业意见的内容,违反了《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证监发行字〔2006〕15号)第四条、第六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三款、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一条以及《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7号)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你作为上述项目的保荐代表人,对中信建投证券的上述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7号)第四条第一款、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7号)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6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