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搜狐网2021-10-14
10月12日晚,ST华鼎(601113)发布公告称,公司于当日收到证监会浙江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市场禁入决定书》。至此,证监会对其为期近两年的调查结束,行政处罚正式落地,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与相关司法解释,股民可以对上市公司提出民事赔偿要求。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ST华鼎存在两项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一)公司存在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
2018年至2019年,ST华鼎通过预付采购款、预付工程款等名义向供应商及建筑方付款,资金通过中间账户过账,最终转入控股股东三鼎集团及其控制主体或代三鼎集团偿还债务。上述行为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累计发生额14.97亿元,余额5.9亿元。该情况公司未按规定履行临时披露义务,亦未在2018年年度报告中如实披露。
(二)ST华鼎存在未按规定披露共同借款情况。
2019年5月9日,三鼎集团以员工骆某有名义与张某春签订借款合同,向其借款1.59亿元。2019年8月8日,ST华鼎与张某春签订补充协议,约定ST华鼎为该笔借款的共同借款人,协议有公司公章及时任ST华鼎董事长、实控人丁尔民印章。上述事件,ST华鼎未按规定履行临时披露义务。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证券维权团队律师表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及相关司法解释,ST华鼎索赔条件初步确定为:于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08月30日期间买入ST华鼎,并在2019年08月31日卖出或者仍持有而亏损的投资者,可在小程序“俞强律师”提交申请。(最终索赔条件以法院裁判为准)
因为ST华鼎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构成了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依据《证券法》相关规定,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对于ST华鼎及相关责任人员的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最终决定对ST华鼎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 万元罚款;对15名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至90万元的罚款。同时,证监会浙江证监局还决定对四位责任人员采取年限不等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其中,对时任董事长兼实控人丁尔民、董事兼实控人丁志民分别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华鼎锦纶是一家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专业从事高品质、差别化民用锦纶长丝研发、生产和销售。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挂牌上市,股票简称“华鼎锦纶”、股票代码“601113”。目前公司不仅面临行政处罚,还将面临投资者民事赔偿诉讼,对于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要承担相应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