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新浪财经2026-03-13
当事人: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风证券),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天风证券未及时披露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安林业)持股变动信息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天风证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1年12月31日,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裁定将被执行人苏某旭、福建南安雄创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合计持有的41,372,005股永安林业股票及红利交付天风证券抵偿相关债务,并载明“上述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时起转移”。当日,天风证券作为申请执行人签收了上述《执行裁定书》,其持有的永安林业股票占永安林业总股本的12.29%。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的规定,天风证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持股变动情况,但天风证券迟至2022年2月23日、2022年3月7日才分别向永安林业发出《告知函》《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永安林业在2022年2月24日、2022年3月9日分别披露《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所持公司部分股份被司法裁定过户的公告》《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述违法事实,有永安林业相关公告、法院《执行裁定书》及送达材料、授权委托书、有关情况说明、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天风证券未及时披露永安林业持股变动信息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收购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四百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及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福建证监局
2026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