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经济参考报2025-11-24
厦门银行 近日发布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披露其与 厦门银祥油脂有限公司 等主体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已进入二审阶段,涉案借款本金达41867.65万元。
公告显示,2025年4月,公司与 厦门银祥油脂有限公司 、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厦门银祥集团有限公司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受理。因不服一审判决,一审被告 厦门银祥油脂有限公司 向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提起上诉。上诉人请求判令撤销(2025)闽02民初558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判决,改判为驳回被上诉人关于要求上诉人支付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10000元及保全费5000元的诉讼请求;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上诉受理费用。
根据 厦门银行 此前披露的情况显示,2023年5月16日, 厦门银行 与 厦门银祥油脂有限公司 签订《授信额度协议》,约定向 厦门银祥油脂有限公司 提供授信额度(本金)41910万元整,授信业务范围包括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银行承兑汇票等。同日, 厦门银行 与 厦门银祥集团有限公司 、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 厦门银祥集团有限公司 、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为上述授信额度项下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2024年5月29日, 厦门银行 与 厦门银祥油脂有限公司 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 厦门银祥油脂有限公司 提供其名下不动产为上述授信提供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 厦门银行 根据 厦门银祥油脂有限公司 的申请,向其发放贷款,现本金余额41867.65万元。因 厦门银祥油脂有限公司 在其他金融机构已发生逾期情形,且涉及重大经济纠纷、诉讼,已构成违约。 厦门银行 依约宣布借款提前到期,同时为维护 厦门银行 的合法权益, 厦门银行 依法向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9月29日晚间, 厦门银行 披露了上述纠纷的一审判决结果。公告显示,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就该案作出(2025)闽02民初5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厦门银祥油脂有限公司 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 厦门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536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 厦门银祥油脂有限公司 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 厦门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507.65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 厦门银祥油脂有限公司 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 厦门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0000元、保全费5000元;若 厦门银祥油脂有限公司 未按时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债务, 厦门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以与 厦门银祥油脂有限公司 签订的《 厦门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全部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厦门银祥集团有限公司 、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 厦门银祥油脂有限公司 的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向 厦门银祥油脂有限公司 追偿。此外,案件受理费219.67万元,由 厦门银祥油脂有限公司 、 厦门银祥集团有限公司 、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负担。
厦门银行 表示,该笔贷款公司已计提了相应的减值准备,预计本次诉讼事项不会对公司的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