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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兴证券(601198)内幕信息消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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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东兴证券投行总部副总裁转型董秘,被罚150万元!

http://www.chaguwang.cn  2026-01-27  东兴证券内幕信息

来源 :企业上市2026-01-27

  王妍(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1981年8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汉族,英国埃塞克斯大学计算金融理学硕士、计算机信息网络理学硕士。2007年5月至2017年7月先后任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总部项目经理、副总裁。逾十年投行及投资经验,曾主持及参与多家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重大资产重组、公司债券等;主持及参与多家公司改制、重组、IPO、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等;熟悉上市公司的资本运作,具备丰富的投资、IPO及重组并购等的相关法律、财务知识和经验。2017年8月至今任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结合违法行为跨越新旧《证券法》适用的特别情形,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一、对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800万元罚款。

  二、对王飞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万元罚款。

  三、对乔徽给予警告,并处以400万元罚款。

  四、对艾迪给予警告,并处以250万元罚款。

  五、对王妍、陈佩给予警告,并各处以150万元罚款。

  六、对王雪晴、赵亮给予警告,并各处以60万元罚款。

  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一、基本情况

  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8月1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0102025016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8月1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上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9)。

  公司于2026年1月16日收到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送达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6]1号),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王飞、乔徽、艾迪、王妍、陈佩、赵亮、王雪晴:

  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哈工智能或公司)、王飞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你们涉嫌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哈工智能涉嫌未如实披露实际控制人,公司2017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17年至2023年6月,王飞主导了对公司的收购,推荐安排公司多名董事、高管人选,通过设立"战略委员会"等方式影响公司重大经营决策及人事任免,其系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根据2013年、2018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三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8号、第166号)第八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上述期间,王飞也是哈工智能的实际控制人。哈工智能2017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未披露王飞是实际控制人之一的情况,相关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我局认为,公司上述行为涉嫌违反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王飞隐瞒其实际控制人身份,导致公司相关年度报告未如实披露实际控制人情况,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情形。

  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乔徽时任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董事长,艾迪时任公司董事长、董事,知悉王飞控制哈工智能的情况,未组织、督促公司如实披露实际控制人相关信息,签字保证相关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前述两人是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二、哈工智能涉嫌未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2017年至2024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2017年2月至2025年9月,艾迪时任公司董事长、董事,北京来自星的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来自星)是艾迪控制的公司。根据2007年颁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七十一条第三项、2021年修订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2021年《信披办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艾迪是哈工智能的关联自然人,北京来自星是哈工智能的关联法人。

  哈工智能以投资名义转出资金,经多道流转后提供给北京来自星用于偿还债务,或代北京来自星偿还债务,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2017年至2024年,期末资金占用余额分别为7,500万元、34,999.78万元、34,999.78万元、37,199.78万元、37,199.78万元、37,199.78万元、26,999.78万元、19,989.78万元,占当期报告记载净资产的比重分别为4.45%、19.46%、18.77%、14.60%、19.03%、3.35%、49.19%、61.05%。截至2025年7月28日,资金占用余额为19,839.78万元。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21)15号,以下简称2021年《年报准则》)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司应当充分披露资金占用的期初金额、发生额、期末余额等情况。哈工智能未按规定在2017年至2024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资金占用情况,相关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我局认为,公司上述行为涉嫌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六条第六项,《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王飞时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组织、指使公司发生上述资金占用情况,导致公司相关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情形。

  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乔徽时任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董事长,负责公司经营管理,未充分关注公司投资资金后续流向,未审慎开展投后管理,未发现相关资金被关联方占用的情况;艾迪时任公司董事长、董事,未充分关注公司投资资金后续流向,作为北京来自星的实际控制人,未审慎核查、发现北京来自星的还款资金来源于哈工智能等异常情况。前述两人是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王妍时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知悉公司相关对外投资,未充分关注投资资金后续流向,签字保证2017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陈佩时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分管财务工作,知悉公司相关对外投资,未充分关注投资资金后续流向,签字保证2017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王雪晴时任公司副总经理,分管财务工作,知悉公司部分对外投资,未充分关注投资资金后续流向,签字保证2020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前述三人是上述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三、哈工智能涉嫌未披露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2021年5月,公司与吉林市江机民科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机民科)股东刘延中等5人签署《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与吉林市江机民科实业有限公司全体股东收购股权协议书》(以下简称《收购协议》),拟向刘延中等5名股东收购江机民科70%的股权,交易总对价为8.4亿元。2022年7月,公司与刘延中等5名股东签订《补充协议》,约定若在2022年8月31日前,公司未能支付交易总对价的70%,则刘延中等5名股东有权终止交易。公司依法披露了前述《收购协议》及《补充协议》的情况。

  因公司未按约定支付收购价款,2022年12月29日,刘延中向公司时任总经理赵亮发送了电子版《终止交易告知函1229》。2023年1月3日,公司签收纸质版《终止交易告知函》。告知函载明江机民科全体股东提出终止本次交易。

  公司收购江机民科股权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重大事件,根据2021年《信披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公司收到《终止交易告知函》属于前述重大事件的重大进展,构成《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二项规定的重大事件。根据2021年《年报准则》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发生的重大事件,但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未披露收到《终止交易告知函》事项,存在重大遗漏。

  我局认为,公司上述行为涉嫌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乔徽时任公司董事长,全面负责公司经营管理,知悉《终止交易告知函》的相关情况后,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未按规定组织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赵亮时任公司总经理,负责与刘延中沟通终止收购事项,收到《终止交易告知函》后,未按规定组织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前述两人是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王妍时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负责信息披露工作,知悉《终止交易告知函》的相关情况后,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未按规定组织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是上述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四、哈工智能涉嫌未如实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2023年至2024年年度报告及相应期间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为收购江机民科股权,2021年6月至8月,哈工智能累计向刘延中等人支付合计28,999.99万元,其中26,999.99万元来源于公司募集资金。公司于2023年1月3日签收《终止交易告知函》,相关收购交易已解除,但用于收购的募集资金至今未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公司在2023年至2024年年度报告及相应期间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未如实披露前述募集资金未归还的情况,未充分揭示募集资金使用的风险,存在虚假记载。

  我局认为,公司上述行为涉嫌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情形。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乔徽时任公司董事长,代行财务总监职责,全面负责公司经营管理,未采取有效措施将募集资金归还至专户,未组织公司如实披露募集资金未归还的情况,是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王妍时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负责信息披露工作,知悉相关募集资金未归还的情况,未组织公司如实披露,是上述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相关定期报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相关情况说明、工商资料、银行流水等证据证明。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结合违法行为跨越新旧《证券法》适用的特别情形,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一、对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800万元罚款。

  二、对王飞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万元罚款。

  三、对乔徽给予警告,并处以400万元罚款。

  四、对艾迪给予警告,并处以250万元罚款。

  五、对王妍、陈佩给予警告,并各处以150万元罚款。

  六、对王雪晴、赵亮给予警告,并各处以60万元罚款。

  王飞时为哈工智能实际控制人之一,隐瞒其实际控制人身份,组织、指使案涉资金占用行为,导致公司未如实披露实际控制人和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相关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第二项、第四条、第五条第三项和第七项;《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85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条、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七项的规定,拟对王飞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局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证监会令第119号)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作出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有关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请你们在收到本事先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事先告知书回执》(附后,注明对上述权利的意见)传真至我局指定联系人,并于当日将回执原件递交我局,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事项未对公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重大影响,因涉及较高金额的罚款,可能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较大负担。后续,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明确是否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事宜。上述行政处罚最终结果将以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出具的正式行政处罚决定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等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1. 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送达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6]1号)。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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