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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保险公司杨国兴欺诈消费者,李女士没拿一分钱却有贷款

http://www.chaguwang.cn  2022-04-16  中国平安内幕信息

来源 :雨新说电影2022-04-16

  家住在(地址填一下)的李女士,之前在中国平安保险公司总部档案管理中心主管经理杨国兴做过两次保险,效果还不错,两人关系就变得熟悉起来,李女士对杨国兴也比较有信任感。2020年7月,杨国兴突然找李女士帮忙,让李女士买一份保险,帮他充一下业绩,不需要李女士出钱的,只要配合他一下就行了。出乎之前的信任,没有防备的李女士同意了,之后一直按照杨国兴的指挥操作,将这个保险办了下来,也确实没有花钱,但保单下来时,李女士才发现多了一份保单,而且还多一笔一万多元的贷款,这笔钱并没有到李女士手中。

  对于这份多出来的保单和贷款,杨国兴一直承诺会帮李女士解决,货款只是挪用,会帮她还回去,但是现在二年多了,利息越来越多,李女士越来越担心,但是杨国兴一直没有解决这个问题,李女士打电话给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方也一直推脱,事情一直没办法解决,甚至客服还厉声质问李女士说就算业务不违规,谁要让你打保监局电话的,并告诉李女士说不予办理,爱上哪告都无所谓。更让李女士心寒的是,杨国兴现在已经不在和她联系,多次打电话都不接。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保护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权益,对经营者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

  (二)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

  (三)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的商品;

  (四)销售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

  (五)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

  (六)销售伪造或者冒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

  (七)在销售的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

  (八)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商品;

  (九)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故意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

  (十)骗取消费者价款或者费用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第六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应当真实、全面、准确,不得有下列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

  (一)不以真实名称和标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二)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

  (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现场说明和演示;

  (四)采用虚构交易、虚标成交量、虚假评论或者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

  (五)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或者服务;

  (六)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体验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

  (七)谎称正品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

  (八)夸大或隐瞒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性能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误导消费者;

  以其他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方式误导消费者。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未作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予以处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

  (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五)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

  (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

  (七)拒绝或者拖延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的;

  (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九)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

  经营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处罚机关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综上所述,希望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尽快解决李女士被该公司销售员杨国兴欺诈消费,自身权益被侵害的事件,也希望政府相关单位能注意到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否有更多类似的事件,督促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尽快解决李女士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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