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怡球资源(601388)内幕信息消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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怡球资源601388被处罚,股民索赔进行中

http://www.chaguwang.cn  2021-06-04  怡球资源内幕信息

来源 :新浪微博2021-06-04

  2019年8月28日,怡球金属资源再生(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怡球资源,代码:601388)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经查明,2015年3月底,怡球资源发现METALICO,INC(以下简称M公司)财务出现问题。怡球资源实际控制人、董事长黄崇胜、董事会秘书WONG SOON MING随即与M公司实际控制人CARLOS进行了三方通话,进一步了解M公司相关情况,并表达了合作意向。2015年4月19日,黄崇胜、WONG SOON MING与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孙某、刘某芬等相关项目人员见面,黄崇胜表达了把M公司私有化和直接通过怡球资源收购M公司的想法,委托兴业证券设计方案。此后,黄崇胜、WONG SOON MING与兴业证券及中介机构相关人员多次会面讨论收购M公司的方案。2015年4月29日,黄崇胜、CARLOS、WONG SOON MING与兴业证券等中介机构相关人员在兴业证券开会,因考虑到M公司实际情况,故确定了先由黄崇胜通过其控股的TOTAL MERCHANT LIMITED公司(以下简称TML公司)收购M公司,再由怡球资源从TML公司收购M公司的总体方案,黄崇胜与CARLOS达成收购意向。怡球资源先通过其实际控制人黄崇胜控股的TML公司收购M公司,再由怡球资源从TML公司收购M公司这一决定,构成《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重大的购置资产的决定”。

  2015年6月12日、6月15日、6月16日,怡球资源A股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20%。2015年6月17日,怡球资源发布《怡球金属资源再生(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编号:2015-031号,以下简称《2015-031号公告》),公告称针对股票异常波动,公司对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函询了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除2015年2月17日披露的变更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事项处于谈判过程和2015年6月9日披露的变更公司募集资金项目事项需要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外,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并声明公司董事会确认公司目前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证监会认为,怡球资源在股票异常波动时未依法如实对上述事项进行信息披露。因此,证监会决定:给予怡球资源及黄崇胜等相关责任人警告,并处以罚款。

  之前,2019年5月1日,怡球资源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通知书的公告》,称公司、公司董事长黄崇胜先生、时任公司董事黄韦莛女士、时任公司董事会秘书WONG SOON MING先生分别于2019年4月29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苏证调查字2019004号、苏证调查字2019005号、2019007号、2019006号)。2019年8月15日,怡球资源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证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根据《民法典》、《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司法解释、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司法解释、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司法解释、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关于为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关于为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的规定,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人员及其中介机构等因虚假陈述等的证券欺诈行为导致证券投资者权益受损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权益受损的证券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由于怡球资源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行政监管,为维护证券投资者合法权益,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向曾经购买过怡球资源的证券投资者展开诉讼代理征集,代理投资者索赔诉讼,权益受损的证券投资者可以向前述律师进行索赔登记。

  您若有亏损需准备进行索赔或维权的,可以联系宋一欣律师证券诉讼服务团队,我们将为您提供相应的法律服务。

  宋一欣律师认为,怡球资源案的索赔条件为:2015年4月29日至2019年4月30日间买入怡球资源股票或债券等证券市场公开发行产品,并在2019年5月1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的受损投资者,可以办理索赔登记。如果同一时期内买卖过相关以该股票作为权重股票的股指期货合约或交易所基金(ETF)的受损投资者,也可以来电来函询问。

  ★(律师对本案的提示与说明)

  1.上述提示的索赔条件仅供参考,不涉及投资者任何证券投资决策和证券买卖建议。按照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一经中国证监会认定该上市公司、或相关责任人、或相关中介机构的证券欺诈行为成立并作出正式行政处罚决定或行政监管措施,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可以委托律师提起索赔诉讼。但索赔的最终条件将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或行政监管措施的结论进一步调整,并以相关法院最终生效的判决所认定的法律时点、赔付对象、赔付范围、赔付标准、会计计算方式为准。

  2.在拟提起的民事侵权诉讼案件中,上市公司退市与否,都不影响民事索赔侵权诉讼的进程,但有可能会影响诉讼的进度。而进入破产程序(包括重整、预重整或清算),则影响诉讼进度的可能会较大。如发生代表人诉讼,您可以选择参加或不参加、加入或退出。

  3.律师服务采用风险代理模式,即律师费在投资者实际获赔时/后再行支付,同时,依据法律规定,律师不应对诉讼结果做出承诺。

  4.投资者索赔登记或预登记应提供下列材料(不要涂抹,否则为无效证据):

  (1)《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你可旁注:专用于XXX案诉讼)。如投资者为公司企业或单位机构,必须处于正常营业中,并提供盖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证券账户开户信息确认单》原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

  (3)从首次买入该股票/债券/权证等至今的《证券交易记录流水》原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

  交易记录流水应包括:投资者姓名、股东卡号或身份证号码、交易时间(如是期货交易,请具体到某天某时某分)、交易证券、交易证券代码、交易方向(买入/卖出/送配转增)、交易数量、交易单价、交易总额、持股余额等。

  交易记录流水最好只打印特定所需的股票/债券等,不要涉及其他证券,并标注打印起迄时间。

  如您拥有多个账户的,或兼有普通账户及融资融券账户的,或兼有股票账户及基金账户的,皆应分开提供,并予以注明。

  如交易次数频繁,除提供纸质件外,务请提供交易记录流水的Excel电子表格(非PDF文件/非Word文件),并电邮给我(1634900268@qq.com)。

  如果所提供交易记录流水有数人,请按股东帐户名分开提供,亦请注明。

  (4)投资者自我估计的投资损失额。

  (5)包含投资者的地址/电话/手机/邮箱在内的详细联系方式。

  5.如您另有其他证券索赔的合同纠纷案件(包括债券实质性违约纠纷)、或侵权责任纠纷案件、或代表人诉讼案件需要维权的(包括但不限于:股票、债券、基金、交易所基金、权证、股指期货、期货、期权、债务融资工具、票据、资产支持证券、金融衍生产品等证券市场公开发行产品),我们可以为您提供相应的专业法律服务,并欢迎您来电来函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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