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日前,中国中铁印发《中国中铁铁腕治安硬十条》。铁腕治安硬十条既是安全生产的刚性标准,又是现场管控的红线底线,也是“热炉”法则的警示准则,具有即时性、一致性、公平性。各层级企业、部门、机构及项目要以“硬十条”为重点内容,对安全生产工作敢管真管,对违反“硬十条”的行为“零容忍”,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曝光一起,违规项目要停工停产整顿,情节严重者由其上级单位对有关责任人比照事故进行问责处理,并纳入责任单位年度考核范围。同时,生产安全事故原因分析涉及违反“硬十条”的,按照事故等级及管理权限,依规进行顶格处理,不得考虑从轻因素。
中国中铁铁腕治安硬十条
一、严格第一责任人责任。
二、严格三管三必须责任。
三、严格落实风险识别防控。
四、严格生产作业条件确认。
五、严格方案交底执行落实。
六、严格关键物资管理质量。
七、严格设备工装制安管理。
八、严格协作队伍监管考核。
九、严格隐患排查治理质效。
十、严格异常工况现场处置。
一、严格“第一责任人”责任
各级企业(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依法依规压实安全生产责任。
落实主体责任
工程建设项目,中标企业是项目履约和安全管理的合同主体;三级公司是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项目部是安全管理的实施主体,代表中标企业实施项目管理,履行法定安全职责。二级公司(单位)须对股份公司资质中标项目及重难点项目组织项目管理策划,重大风险项目须由总经理亲自组织并参与项目管理策划;三级公司(单位)主要负责人须对其他项目组织项目管理策划。
落实监管责任
二级公司(单位)负责人须对其股份公司资质中标项目及重大风险项目达到半年度检查全覆盖;三级公司(单位)负责人须对其所有在建项目达到季度检查全覆盖。
定期研判部署
二级企业(单位)党委(党工委)须每季度听取一次安全、生产、技术工作专项汇报;各级企业主要负责人批示安全生产的重要文件时,须签署具体意见,重点保障安全生产相关的人、财、物等资源配置。
健全评估机制
二级公司主要负责人须组织对三级公司承担施工任务的能力进行综合评估,评估不达标的要调整任务或派驻专家团队进行现场指导;对施工过程中风险突出、隐患集中的项目,三级公司负责人须组织现场再评估并补强措施和强化管控。
严格任用与考核
严禁二、三级公司部门副职及以上、项目领导班子任职或转岗、跨级调动前未参加岗位安全生产培训考核或考核不达标进行提拔任用。严禁未按安全生产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规定和批准后的项目策划配置现场管理人员。严禁项目总工无类似工程工作经验,工程试验、检测和测量人员不具备相关资质和能力。严禁未将生产安全事故事件中责任人员的问责记录纳入个人档案。严禁年度业绩考核、党建责任考核、工资总额及各类评优评先未与事故事件处理挂钩,未落实“一票否决”。
坚持先免后查
发生事故事件,立即启动企业内部复盘调查,经初步调查认定责任后依规实施先免后查。
二、严格“三管三必须”责任
各级企业(单位)分管负责人及各业务系统部门应严格落实“三管三必须”法定职责,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管业务必须管安全
各级企业(单位)及项目人力资源、生产组织、技术管理、物资设备、分包分供、教育培训等系统业务的分管领导及部门对本业务系统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必须对业务系统内的安全风险进行辨识与管控,解决系统性问题。
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各级企业(单位)管区域、管生产、管经营的分管领导及部门对本区域或领域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项目管生产的副经理、工区长、领工员、施工员、班组长及作业人员对现场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
严格专责化管理
二级企业(单位)分管生产、技术、安全的负责人必须聚焦主责主业,不得分管片区经营业务。各级安全总监专职管理,不得分管区域生产经营及其他无关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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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领导带班跟班
建筑施工三级企业(单位)及项目负责人须依法依规定期带班检查或作业。危大工程全部工序须项目负责人全过程带班,关键工序实行“技术+安全”双岗值守,专业技术负责人和安全主管须全程盯控。
三、严格落实风险识别防控
各级企业须将双重预防机制覆盖至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各层级、各系统和项目全生命周期的全过程,强化风险源头防范、辨识评估和过程管控,斩断风险演变成隐患的链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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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头防范
勘察设计单位须依法依规勘察设计,确保深度与质量,严禁设计优化未充分考虑施工风险;施工单位须严格地质核查和图纸会审,严禁施工前未落实设计文件复核;实际与设计不符时,参建各方须按“动态设计”原则处置并履行变更手续,严禁未履行设计变更手续擅自改变设计文件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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辨识评估
严禁未按规定组织风险辨识、审核评估及风险清单发布;严禁未结合工程及水文地质、季节性风险、建(构)筑物、影响范围等实际判定风险等级或复杂情况未组织现场复核;严禁二、三级单位未结合现场施工进展动态更新风险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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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级管控
严禁安全风险未实施分级管控、未按风险等级对应管控层级实施方案管理(含审核、审查、评审及修改后确认)及条件验收;严禁过程中未检查、盯控、纠偏风险管控措施落实;严禁未经风险主控单位评估确认即解除风险或降低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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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管控
严禁各生产职能部门未全面落实职责内的风险管控技术和管理措施,未及时发布系统内安全风险提示,未定期向安委会汇报安全生产工作、剖析问题和提出改进措施。
四、严格生产作业条件确认
各级企业和项目须重点核验施工生产前置条件,严格工程建设“六不施工”,严控工序验收质量,规范大临工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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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控“六不施工”
未进行风险分析评估并制定针对性组织、管理和技术措施的不得施工;未明确各项管控措施的责任人并进行交底培训的不得施工;未编制并执行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不得施工;未探明水文地质情况并对地下工程开展超前地质预报的不得施工;未监控施工过程土体、构筑物变形和地下水等关键指标的不得施工:未针对重大风险编制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的不得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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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工序验收
上一道工序未经验收合格,严禁进入下道工序。严禁隧道初支、地基与基础、预埋件、预应力筋、结构焊接等隐蔽工程未经工序验收合格进入下道工序;严禁暗挖(盾构)工程穿越重大及以上风险源、盾构始发接收、深基坑高边坡开挖、高大模板及支撑体系、大型设备、特种设备、挂篮、吊装作业、爆破作业、水中作业、吊索张拉等关键部位和环节未经条件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或进入下道工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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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大临工程管理
大型临时工程(包括过渡工程)及对安全质量有重大影响的施工辅助设施管理等同永久结构,严禁无专项设计、无安全检算、无审核审批、无专家评审论证即施工,严禁未经现场验收即投入使用、使用过程中未实施动态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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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作业环境管控
班前讲话未开展、人员未持证、设备未经使用前检查、支护未施作到位、防护设施未设置、防护用品未佩戴、检测监测未开展等安全措施不到位的,严禁组织施工。
五、严格方案交底执行落实
各级企业和项目须强化方案交底等技术管理质量,严控现场执行落实,坚持采用先进工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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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方案编制交底
严禁未编制、未审查、未审批危大工程专项方案(含应急预案)或超危大工程未按规定组织专家论证或论证未通过即施工。严禁方案未合理确定安全系数,缺失关键参数或以范围替代控制值。严禁未向管理及作业人员交底审批后的方案或关键技术节点未交清、交透即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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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施工方案执行
严禁施工方案未分级评审及跟踪落实、委外的专项方案未组织审核确认;严禁施工方案及受力检算等整体外包;严禁现场不按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实施;严禁方案交底、施工记录、试验检测、超前地质预报、监控量测、拌合站数据、工程验收、地质详勘补勘等技术、设计资料弄虚作假;严禁交底培训不重实效、流于形式、虚假签字;严禁方案交底现场管控技术责任悬空、监督检查缺失、关键环节排查不严不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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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少人化”原则
严禁未按“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智能化无人”要求优化方案工艺;严禁同一区域施工人员超9人的危大分部分项工程未制定针对性措施和实施重点管控。
六、严控关键物资管理质量
各级企业和项目须重点管控与安全质量密切相关的物资采购、验收、检测、使用,特别是主体结构、临时工程及辅助设施受力构配件质量要严控严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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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控工业品采购
严禁未明确技术标准、未履行采购程序、未审核采购结果、未签订及评审采购合同即采购螺栓、预埋件等与安全质量密切相关的工业品(特别是受力构配件,下同)。严禁“低价中标”采购质量不达标产品。严禁劳务分包队伍自购工程实体材料及重要辅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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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把进场验收关
严禁工业品进场前未核验规格型号、性能指标、技术标准,未查验产品合格证、出厂检测报告、原材料来源及相应的质检报告。严禁工业品进场验收记录、抽样复检频次、复检报告、不合格品处置记录不全或弄虚作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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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抓工业品质量
严禁未按规定检验检测的工业品进入工程实体和现场,严厉打击试验检测管理脱节行为;严禁以送检代替抽检,无检验要求的须满足行业标准。严禁未对受力构件性能进行符合性检查即投入使用。
七、严控设备工装制安管理
各级企业和项目须全链条管控设备工装设计、制造、安装、验收、使用、拆除,提升设备工装本质安全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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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把源头
严禁未对租赁、委托加工或自行设计加工的设备工装进行监造;严禁设计未审核、不按设计或采用不合格材料加工设备工装。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使用年限超出国家规定的设备工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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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场验收
严禁设备工装进场未组织验收、未核查或检测原材材质证明、结构尺寸及焊缝质量。严禁技术状况不良、资格证明文件不齐、安全装置缺失或与合同不符的设备工装进入施工现场。严禁进场验收资料、探伤检测报告不全或弄虚作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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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装拆除
严禁设备工装安装(拆除)无专项方案、无资质作业。严禁未组织安装验收、未按设计图纸、使用说明和规范查验技术状况、能力及安全装置或未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即投入使用;严禁验收人员未签字或虚假签字。严禁未办理许可手续或未断电、未防护及警戒隔离即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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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管理
严禁违规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状态评估或者检验不合格、评估不达标的设备工装。严禁设备工装故障未消除或异常情况未排除的情况下带病运行;严禁在不断电停机、液压装置无可靠支撑或无专人监护条件下进行检修作业。
八、严控协作队伍监管考核
各级企业和项目须将分包纳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实行“一体化”管理,坚持实质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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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控分包商准入
严禁未定期核查分包商资质、业绩、能力和安全记录,未及时清理淘汰“小散杂乱”劣质分包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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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供应商招标
严禁设置明显倾向性条款招标(如限定特定业绩、奖项、资质等);严禁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肢解为若干小项目,变公开招标为内部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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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禁违法分包
严禁工程项目违法大包、肢解分包、提点转包、资质挂靠及“阴阳合同”。严禁分包企业未签订合同先进场施工;严禁合同签订后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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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实质管控
严禁未对分包企业进行交底即施工、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培训合格即上岗,严禁以包代管、包而不管。发生安全质量事故事件的分包方及责任人,列入“黑名单”,禁止使用。
九、严控隐患排查治理质效
各级企业和项目须常态化开展隐患排查整治,重点打击隐患排查宽松软和整治走过场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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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常态化隐患排查
二级单位管控稽查队原则上每季度对在建项目全覆盖检查,对较大及以上风险项目(含风险提级管控项目)须全覆盖;三级单位管控组须每季度对在建项目全覆盖检查,并对重大隐患整治情况进行闭合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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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决整治监管宽松软
对未按规定排查、应发现未发现、应整治未列入清单、整改验收走形式等导致重大隐患未及时消除的,各级企业须倒查监督检查人员履职情况,比照事故追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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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惩隐患整治走过场
坚决打击重大隐患整改打折扣、“屡改屡犯”行为,性质恶劣的由上级单位督办问责。同类型重大事故隐患反复出现的,比照一般安全生产事故考核追责。
十、严控异常工况现场处置
各级企业和项目须将保障安全作为异常工况处置的首要任务,严格处置程序、严控现场处置、严守底线红线、严防事态恶化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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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级管控
发生异常工况时,各参建方(含投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均有义务向后方公司越级报告。二、三级公司接到报告后,必须提级管控,指定的负责人员须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处置,坚决制止违反异常工况处置红线底线行为,确保程序合规和处置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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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断停工撤人
当异常工况出现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形时,须按紧急处置程序及要点及时停工、撤人。施工单位及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要求设置警戒区,未经建设单位安全风险评估批准且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任何人员不得擅自进入警戒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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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处置确认
异常工况处置前,须全面核查地质预报、监控量测、检测结果、设备参数等数据变化情况,严格执行作业条件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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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控人员数量
异常工况处置必须严格执行少人化原则,同一施工区域一般不超过2人、特殊情况下不得超过9人,按实际分批次、分时段实施处置;严禁无关人员进入。
注:本通知中企业(单位)负责人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主管安全质量、施工生产工作和分管片区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安全总监及接受指派的其他职务的领导班子成员;指挥(项目)部负责人是指工程项目的领导班子成员,包含指挥长(项目经理)、指挥(项目)部书记、副指挥长(副经理)、总工程师、安全总监等。各级党委书记(党工委书记)、董事长(执行董事)、总经理(项目经理)是本企业(项目)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其他负责人按照“三管三必须”原则承担分管业务领域、责任区域和包保项目(工区)的安全管理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