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guwang.cn-查股网.中国
查股网.CN
中国人寿(601628)内幕信息消息披露
 
沪深个股最新内幕信息查询:    
 

乳腺导管内癌不是恶性肿瘤,被中国人寿拒赔

http://www.chaguwang.cn  2022-07-16  中国人寿内幕信息

来源 :一哥说险2022-07-16

  这是我在2022年的第66篇原创内容。

  乳腺导管内癌到底是不是恶性肿瘤?

  保险公司是否应按照“重疾”进行赔付?

  我之前处理过很多疾病确诊导致的保险理赔纠纷,这些争议的背后都存在着医学标准、条款标准和通识标准的理解矛盾。下面分享一起这样的理赔案例。

  

  

  2016年5月,韩某投保国寿附加瑞鑫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条款约定“恶性肿瘤”定义如下: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1)原位癌。”

  2021年7月,韩某入院治疗,被诊断为(右侧乳腺)导管内癌。

  韩某以其患有恶性肿瘤为由要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而保险公司认为韩某所患癌症是原位癌,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故拒绝给付保险金。

  

  可见,这次纠纷的核心争议点在于,

  乳腺导管内癌是不是乳腺原位癌?

  现行的医学观点认为,

  “乳腺导管内癌是指乳腺导管内上皮细胞异常增生,但未超出周围基底膜的病变,与乳腺小叶原位癌同属于乳腺原位癌。”

  医学上把“乳腺导管内癌”认定为“原位癌”,保险公司的理赔决定符合医学标准,但是否符合《保险法》的规定呢?

  根据《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

  “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按照通常理解,韩某所患乳腺导管内癌应属于恶性肿瘤,且保险公司未提交相应的证据证明该疾病不属于恶性肿瘤。

  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

  “...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保险公司自认保险合同上投保人签字非韩某本人所签,没有证据证明就“原位癌不在恶性肿瘤保障范围”向韩某尽到力提示说明义务,因而相关条款无效。

  最终保险公司按照重大疾病赔付了乳腺导管内癌。

  

  这其实是颇具争议的理赔纠纷情况,

  但保险公司自认未尽到提示说明义务,

  让整个案件容易了很多。

  尽管医学上将“乳腺导管内癌”认定为“乳腺原位癌”,但毕竟咱们百姓并不是医生。

  只要保险条款上没有做好提示和明确说明,那保险公司也应该按照“癌”来进行赔付!

  以上,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有任何保险问题可以留言。

有问题请联系 767871486@qq.com 商务合作广告联系 QQ:767871486
查股网以"免费 简单 客观 实用"为原则,致力于为广大股民提供最有价值和实用的股票数据作参考!
Copyright 2007-2021
www.chaguwang.cn 查股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