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2024-01-23
浙金复〔2024〕31号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胡永生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副总经理任职资格审查的请示》(国寿人险发〔2023〕763号)收悉。经审核,胡永生符合《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核准其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省级分公司副总经理的任职资格。
你公司应当自作出任命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浙江监管局报告。自收到本批复之日起,超过2个月未实际到任履职,且未提供正当理由的,其任职资格自动失效。
此复。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浙江监管局
2024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