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名称 |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设合营企业案 |
|
交易概况(限200字内) |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保险”)与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华保险”)通过双方的子公司签署交易协议,拟共同成立一家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合营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
交易后,国寿保险和新华保险将分别持有合营企业50%的股权,并共同控制合营企业。 |
|
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简介(每个限100字以内) |
1. 国寿保险 |
国寿保险于2003年6月30日成立于北京市,是上海证券交易所与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公司,主要向个人及团体提供人寿、年金、健康和意外伤害保险产品,并为客户提供一揽子优质金融保险服务。
国寿保险的最终控制人为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其其主营业务范围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各类人身保险业务及再保险业务,控股或参股境内外保险公司或其他金融保险机构等。 |
|
2. 新华保险 |
新华保险于1996年9月28日成立于北京市,是上海证券交易所与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公司,主要从事覆盖全生命周期的保险保障与财富规划产品及服务。
新华保险无最终控制人。 |
|
简易案件理由(可以单选,也可以多选) |
¨ 1、在同一相关市场,所有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所占市场份额之和小于15%。 |
|
¨ 2、存在上下游关系的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上下游市场所占的市场份额均小于25%。 |
|
t 3、不在同一相关市场、也不存在上下游关系的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与交易有关的每个市场所占的份额均小于25%。 |
|
¨ 4、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中国境外设立合营企业,合营企业不在中国境内从事经济活动。 |
|
¨ 5、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收购境外企业股权或资产的,该境外企业不在中国境内从事经济活动。 |
|
¨ 6、由两个以上的经营者共同控制的合营企业,通过集中被其中一个或一个以上经营者控制。 |
|
备注 |
2022年中国境内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市场:
合营企业(预估):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