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5日,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因“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被衢州金融监管分局处罚。其中,对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公司罚款25万元;对曹国辉警告并罚款5万元。
公开信息显示,2025年上半年,中国人寿寿险领罚1244.6万元,国寿财险亦被罚没465.5万元。进入下半年,“国寿”体系领取罚单的步伐依旧匆匆,从“保险代理人欺骗投保人,对投保人实施盗窃”,“利用保险公司从业人员身份从事违法活动”,到“业务数据不真实”,“未按规定报送可疑交易”等等,几乎涉及前中后台各部门。尤其值得一提的是,仅国寿集团旗下的广发银行,今年以来已领收罚单金额近9800万元。这说明,国寿体系的合规治理几乎是系统化“缺位”的。
10月14日,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普洱分公司及相关分支机构、责任人
因“利用保险代理人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费用;未按照规定使用经备案的保险条款;个人代理人给予投保人合同外利益;编制虚假业务资料。”被普洱金融监管分局处罚。其中,对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普洱分公司罚款35万元;对相关分支机构罚款共计20.5万元,同时对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思茅区支公司予以警告;对责任人杨兴超、张新福、刘志方、白晓芸、鄢芸、李江杰、陈家光予以警告并处罚款共计9万元。
9月30日,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州分公司及相关责任人
因“财务业务数据不真实虚构保险中介业务”,被鄂州金融监管分局处罚。其中,对机构罚款26万元,对符明丽、赵飘、秦姣、胡波等责任人员警告并罚款共计4万元。
9月29日,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酒泉市中心支公司
因“给予投保人合同外利益、车险销售人员垫付保费”,被酒泉金融监管分局警告并处罚款10万元。刘新海(中国人寿财险酒泉市中心支公司副总经理)被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许春年(中国人寿财险酒泉市中心支公司销售业务部见习经理助理)被警告并处罚款0.8万元;赵伟(中国人寿财险肃州区支公司见习经理助理兼车行团队长)被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李晓勇(中国人寿财险肃州区支公司经理兼车行业务部经理)被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
8月12日,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
因“财务数据不真实等”,被三明金融监管分局罚款61万元。翁志日(时任中国人寿三明分公司总经理助理)被警告,并处罚款7.5万元;曹招根(时任中国人寿三明分公司收展发展部负责人)被警告,并处罚款4.5万元;刘会永(时任中国人寿三明分公司个险企划部经理)被警告,并处罚款2.1万元。郑贤斌(时任中国人寿三明分公司代理人)因“给予投保人合同约定以外利益”,被三明金融监管分局警告,并处罚款1.3万元。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明溪县支公司
因“虚构保险中介业务”,被三明金融监管分局罚款8万元。翁健(时任中国人寿明溪县支公司副经理(主持工作))被三明金融监管分局警告,并处罚款2.6万元。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宁县支公司
因“虚列费用、虚构保险中介业务等”,被三明金融监管分局罚款18万元。周绍东(时任中国人寿泰宁县支公司协理和副经理)被警告,并处罚款1.3万元;邓晓露(时任中国人寿泰宁县支公司协理和副经理)被警告,并处罚款1.9万元。
8月8日,张涛(原中国人寿西安分公司印花布园营销服务部销售人员)、张亚平(原中国人寿西安分公司印花布园营销服务部销售人员)因“利用保险公司从业人员身份从事违法活动”,分别被陕西金融监管局禁止进入保险业10年。
8月1日,田国敏(时任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个人代理人)因“欺骗投保人”,被天津监管局作出禁止终身进入保险业的处罚。
7月21日,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县支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因“利用保险代理人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费用”被临沧金融监管分局处罚,其中,对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县支公司罚款7万元;对责任人沈健、周益鹏、鲁娜予以警告并罚款合计3万元。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支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因“利用保险代理人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费用”被临沧金融监管分局处罚,其中,对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支公司罚款9万元;对责任人李汝琴、高红丽予以警告并罚款合计3万元。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江县支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因“利用保险代理人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费用”被临沧金融监管分局处罚,其中,对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江县支公司罚款6万元;对责任人俸红珍、许传进予以警告并罚款合计2万元。
7月18日,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中心支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因“利用开展保险业务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被浙江监管局处以监管措施。其中,对该机构罚款14万元,对傅晓琳警告并罚款4万元。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因“利用开展保险业务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被浙江监管局处以监管措施。其中,对该机构罚款19万元,对何寅警告并罚款6万元。
7月16日,中国人寿淄博市淄川区支公司因“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被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淄博监管分局罚款14万元。袁丽丽(时任中国人寿淄博市淄川区支公司副经理)被警告并罚款5万元。
中国人寿淄博市博山区支公司因“诱导保险代理人进行违背诚信义务的活动”被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淄博监管分局警告并罚款。张鑫鑫(时任国寿博山区支公司培训部经理)、孙格(时任国寿博山区支公司代理人)被警告并罚款。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公司因“发布误导性信息”被淄博金融监管分局警告并罚款。周婷(时任中国人寿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公司个险销售部经理)被警告并罚款1万元。
7月8日,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因“投标管理不规范”,被盐城金融监管分局罚款12万元。曹正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湖支公司经理助理)被警告并罚款4万元。
7月4日,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因“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被广东金融监管局罚款25万元。同时,刘浩文(时任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副总经理)被警告并罚款7万元。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因“未按照规定使用经备案的保险条款”,被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东监管局罚款3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3986.86元。欧建辉(时任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责任意外保险部/健康保险部总经理)被警告并罚款4万元。余振强(时任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责任意外保险部/健康保险部总经理)被警告并罚款3万元。
6月27日,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民和支公司因“保险代理人欺骗投保人,对投保人实施盗窃。”被海东金融监管分局警告并罚款1万元。同时,赵玉洪(时任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民和支公司代理人)被禁业3年;曹延昭(时任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民和支公司副总经理主持工作)、熊登平(时任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民和支公司经理助理主持工作)分别被警告并罚款7000元。
6月13日,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因“1.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2.未按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3.未按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4.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被中国人民银行罚款752万元。王某(时任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客户服务部副总经理、客户服务部/消费者权益保护部副总经理)被罚款7万元;贾某(时任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销发展部总经理)被罚款7万元。(合计766万元)
6月6日,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江岸营销服务部因“因管理不善导致许可证遗失,遗失许可证未按规定向发证机关报告”被湖北金融监管局警告并罚款2万元。
5月16日,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因“未经批准变更分支机构营业场所”被徐州金融监管分局罚款6万元;吴向辉(时任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第四营销服务部经理)被警告并罚款6万元。
5月16日,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青山区营销服务部
因“业务员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外利益”,被包头金融监管分局罚款5万元。秦振华(时任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青山区营销服务部总经理)被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
4月23日,一、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蒙山支公司;二、盘景辉(时任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蒙山支公司经理);三、罗志红(时任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蒙山支公司代理人);四、陆海凤(时任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蒙山支公司代理人);五、何凤(时任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蒙山支公司代理人);六、苏巧娟(时任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蒙山支公司代理人)
因“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利益”,被梧州金融监管分局处罚。其中,一、对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蒙山支公司罚款人民币5万元;二、对盘景辉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三、对罗志红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0.2万元;四、对陆海凤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0.2万元;五、对何凤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0.2万元;六、对苏巧娟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0.2万元。
4月18日,中国人寿新余分公司
因“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未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被新余金融监管分局警告,罚款74万元。张勇(时任中国人寿新余分公司总经理)被警告,罚款6万元;游润平(时任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市渝水支公司经理)被警告,罚款1万元;章瑶(时任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市市区营销服务部经理)被警告,罚款1万元;彭根根(时任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分公司城镇营销服务部经理)被警告,罚款1万元。
3月21日,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温江区支公司
因“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被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四川监管局罚款5万元。同时,陈放(时任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温江区支公司经理)被警告并罚款1万元。
1月26日,国寿深分因“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予或者承诺给予合同外利益,跨区域经营团体保险业务”被深圳金融监管局警告并罚款29万元。唐威(时任国寿深分副总经理)被警告并罚款8万元;杜博(时任国寿深分个险企划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被警告并罚款8万元;周伟(时任国寿深分团体业务部副总经理、总经理)被警告并罚款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