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2024-05-27
鲁金复〔2024〕163号
齐鲁银行:
你行《齐鲁银行关于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临港经济开发区支行更名的请示》(齐鲁银发〔2024〕121号)收悉。依据《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批复如下:
一、同意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临港经济开发区支行更名为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舜风路支行。
二、你行应于我局作出本批复之日起10日内持本批文、原《金融许可证》、你行介绍信及领取许可证人员的合法有效身份证明到我局办理换证手续。本变更事项涉及工商、税务登记变更等法定程序的,你行应在完成相关变更手续后1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我局报告。
三、你行应于6个月内完成变更事项并向我局报告,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变更的,本批文自动失效。
四、你行要将该机构变更事项按规定予以公告。
此复。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东监管局
2024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