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东监管局2025-07-16
鲁金复〔2025〕279号
齐鲁银行:
你行《关于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收购章丘齐鲁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的请示》(齐鲁银发〔2025〕175号)收悉。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行收购章丘齐鲁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设立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章丘百脉泉支行、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章丘曹范支行、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章丘大学城支行、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章丘东山支行、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章丘官庄支行、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章丘普集支行、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章丘圣井支行、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章丘相公庄支行、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章丘枣园支行,承接章丘齐鲁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资产、负债、业务及各项权利义务。
二、你行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办理收购事宜,并督促章丘齐鲁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按规定办理法人机构解散等相关事宜。
三、你行应严格遵循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开展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章丘百脉泉支行、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章丘曹范支行、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章丘大学城支行、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章丘东山支行、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章丘官庄支行、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章丘普集支行、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章丘圣井支行、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章丘相公庄支行、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章丘枣园支行筹建事宜,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筹建工作,筹建工作接受我局监督指导。筹建期间不得以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章丘百脉泉支行、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章丘曹范支行、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章丘大学城支行、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章丘东山支行、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章丘官庄支行、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章丘普集支行、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章丘圣井支行、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章丘相公庄支行、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章丘枣园支行名义从事金融业务活动。
四、筹建工作完成后,应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向我局提出开业申请。
五、未尽事宜按照金融监管总局有关规定办理。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东监管局
2025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