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8月11日,光大银行原副书记、副行长张华宇案一审在山东菏泽宣判,张华宇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6个月,并处罚金130万元。
同时,张华宇涉案的细节也对外披露:共涉及两项罪名,分别是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其中,受贿罪收受财物773.6271万元,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收受财物691.9536万元,合计收受财物1465.58万元。
张华宇收受财物,主要是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协调贷款、业务拓展、公司信用评级调整、就业等方面提供帮助。
值得关注的是,张华宇被法院认定,受贿罪具有坦白情节,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构成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大部分赃款赃物已退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涉案细节披露
张华宇案是在8月11日由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一审判决。
法院经审理查明:张华宇涉受贿罪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一、受贿罪。2001年2月至2021年9月,被告人张华宇利用担任中国光大银行总行营业部党组书记、主任、光大银行党委委员、副书记、副行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或个人在协调贷款、业务拓展、就业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有关单位或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773.6271万元。
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2019年1月至2021年11月,张华宇利用原担任中国光大银行党委副书记、副行长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相关单位或个人在协调贷款、公司信用评级调整、就业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有关单位或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91.9536万元。
菏泽中院审理认为,张华宇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张华宇离职后,利用原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张华宇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张华宇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三十万元;查封、扣押在案的赃款赃物依法没收,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逃逸式辞职
曾任光大银行副行长11年之久的张华宇,2018年8月底辞去副行长职务,告别了在光大银行17年的工作。张华宇辞职后在多家金融企业任职高管。
2022年7月4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光大集团纪检监察组公布了对张华宇的审查调查结果。
经查,张华宇任内利用职权违规安排儿子、女婿、弟弟等亲属及关系人子女数十人到光大系统工作,为他人在融资贷款、人事安排等方面谋利,非法收受巨额财物;在职时为有关企业谋取利益,退休前夕辞职,辞职后在与原任职务有业务关联的企业领高薪,是“提前筑巢”“逃逸式辞职”腐败的典型。
据公开资料,张华宇1958年10月出生,大专学历,1985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76年10月参加工作。
张华宇早年曾任河南省商丘地区人民银行办公室主任、商丘地区夏邑县人民银行行长、商丘地区城市信用联社主任。1994年11月至2001年2月任职于交通银行,历任郑州分行信贷部管理处处长、西安分行副行长、行长等职务。
2001年2月,张华宇调入中国光大银行,历任总行营业部党委书记、主任,总行党委委员、行长助理。
2007年3月至2018年4月,张华宇历任中国光大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光大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2018年4月,张华宇升任光大银行党委副书记、副行长。
2018年8月31日,光大银行发布公告,张华宇因年龄原因,向董事会提交辞呈,辞去副行长职务。即将年满60周岁的张华宇,告别了在光大银行17年的工作。
辞职后的张华宇,很快就被披露有了新去向。中国金融国际发布公告,张华宇已获委任为公司非执行董事兼副主席,自2018年11月19日起生效。此后,张华宇还出任同方国信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同方国信系重庆信托控股股东,2020年,张华宇出任重庆信托党委书记、董事。
2022年1月4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消息,张华宇涉嫌严重违法,接受监察调查。
此后,光大银行和光大集团高管接连落马,包括光大集团连续两任董事长唐双宁和李小鹏。
随着张华宇案的宣判,光大系的高管将会陆续“过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