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银保监会四川监管局2023-07-26
川金监复〔2023〕2号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变更注册资本的请示》(成银行文〔2023〕174号)收悉。根据《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经审定,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单位注册资本由3,612,251,334.00元人民币变更为3,735,735,833.00元人民币。
二、你单位应及时按照法定程序完成市场监督变更登记工作,并在完成相关变更手续后1个月内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四川监管局书面报告。
三、你单位应当自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四川监管局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修改章程相应条款并书面报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四川监管局。
四、你单位应当自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四川监管局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变更并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四川监管局书面报告。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变更的,本行政许可失效,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四川监管局办理行政许可注销手续。
未尽事项按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关规定办理。
2023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