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证监会2021-09-25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的申请》(浙商证字〔2021〕270号)及相关文件收悉。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2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你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限从事公开或非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二、你公司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应当严格遵守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基金托管人的职责,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基金资产的完整性和独立性,切实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你公司应及时向有关监管机构报告重大业务事项。
中国证监会
2021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