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银保监会2021-11-30
浙商银行:
《浙商银行关于筹建资金营运中心的请示》(浙商银发〔2021〕237号)收悉。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筹建浙商银行资金营运中心。
二、你行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办理筹建事宜,自批复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筹建工作。
三、筹建期间接受上海银保监局的监督指导,不得从事金融业务活动。
四、筹建工作完成后,应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向上海银保监局提出开业申请。
中国银保监会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