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张阳磊律师2022-01-20
2021年11月10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一则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书,中国银行濮阳分行因客户在购买理财产品过程中未尽风险告知义务被判赔损失56.88万元。
舒某2015年开始多次在中国银行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
2017年10月份,中国银行的理财经理极力向舒某推荐既保本又收益高的产品,舒某同意在被告处购买理财产品共计320万元。
2018年初理财经理李丽告诉原告购买的理财产品亏损了27万余元,原告遂要求李丽说明情况并要求及时止跌赎回。
理财经理没有及时止损,又再次亏损了30余万,共计亏损57万余元。后来原告了解到李丽没有基金、保险、理财从业资格证,依法不能销售基金和理财产品。
最终法院认为首先因为中国银行的极力推介才造成损失,同时也未履行重要的风险提示和告知义务发生亏损后,且中国银行在亏损后没有及时止损造成了损失进一步扩大,应对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判决中国银行赔偿损失57.88万元及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