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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金公司(601995)内幕信息消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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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商资管收罚单,年底监管动作频频,中金公司今年已跌去四成

http://www.chaguwang.cn  2021-12-09  中金公司内幕信息

来源 :搜狐网2021-12-09

  

  12月7日晚间,浙商证券发布公告称,浙商资管及相关责任人员收到浙江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根据统计,最近一个月已有8家券商资管受到监管处罚,其中不乏一些头部券商资管如中金公司、申万宏源等。从处罚信息来看,券商资管业务大量存在一些共性问题,例如估值方法使用不当、合规风控存薄弱环节。

  

  根据浙江证监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事先告知书》,浙商资管的资管业务被要求责令改正,同时暂停私募资产管理产品备案6个月,相关责任人员也被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2年的监管措施。

  浙江证监局认为,浙商资管存在以下问题:

  1)对具有相同特征的同一投资品种采用的估值技术不一致。

  2)对产品持有的违约资产估值不合理,也未按规定向投资者披露相关信息,且其中部分集合产品持续开放申购、赎回。

  3)投资交易管理存在缺失。交易员及投资经理在交易时间通过个人手机接听电话,权益交易室摄像监控未覆盖全面。个别权益交易员在公共办公区域进行股票交易、拥有查看固定收益交易执行权限。

  4)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不健全。公司内部制度允许向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低于产品风险等级的投资者销售私募资产管理计划。

  5)合规人员配备不足。未设置专职合规人员负责债券交易合规管理,未向异地债券交易部门派驻合规人员。

  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拟对浙商资管作出如下监督管理措施:

  

  一、责令改正。公司应当对资产管理业务进行全面深入整改,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建立健全和严格落实资产管理业务内控制度。公司应当在2021年12月31日前完成整改,并向浙江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二、暂停公司私募资产管理产品备案6个月(按规定为接续存量到期产品持有的未到期资产而新设产品除外,但不得新增投资;不限制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备案)。

  三、责令处分有关人员。公司应当在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根据公司有关制度规定,作出处分相关责任人员的决定,按照公司内部规定对上述人员进行处分与问责,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浙江证监局提交书面报告。

  

  此外,上述被责令处分的责任人员收到浙江证监局《责令处分事先告知书》。浙商资管相关责任人员收到《认定为不适当人选事先告知书》,拟对其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2年的监管措施。

  浙商资管就该监管措施回应称,上述事先告知书所涉产品为部分私募固收类资产管理产品,相关产品经浙商资管前期自查整改均已整改清理完毕。暂停私募资产管理产品备案事项对浙商证券合并收入和利润的影响极小,不影响浙商证券正常经营活动,公司的经营情况正常。在证监会检查后,浙商资管已进行了全面合规自查,进一步强化了合规管理工作,全面提高了从业人员的合规意识,持续建立健全相关内控制度,截至目前,事先告知书所涉及合规事项均已整改完成。

  基金业协会公布的数据显示,浙商资管私募资产管理月均规模为1001.35亿元,位列第17位。这也意味着如果暂停备案半年,浙商资管的规模无疑会产生较大影响。

  这份公告使得当日浙商证券一度大跌逾7%,收盘仍下跌4.57%,换手率达4%,而券商板块整体却呈现上涨趋势。

  

  检索发现,早在去年7月,浙商证券监事长代客期货操作从约2800万元缩水至约45万元被关注。原浙商证券监事长李坚路私下代朋友周婉茹操作期货账户,导致周婉茹账户巨额亏损,杭州中院一审认为,李坚路未经周婉茹同意再次修改交易密码擅自进行交易的行为造成了该期货账户的巨额亏损。而代客理财似乎在浙商证券频频发生。

  浙江监管局于2016年2月29日向浙商证券出具的《关于对浙商证券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中,除了列出李坚路的问题,还发现浙商证券青田华庭街证券营业部、开化芹南路证券营业部存在从业人员替客户办理证券交易操作等行为。浙江证监局称浙商证券应对上述内部控制和经营管理存在的问题予以改正,对全部分支机构进行合规检查,并于2016年4月30日前提交检查和整改报告。2017年4月19日,浙江证监局发布的《关于对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显示,浙江证监局发现,浙商证券江苏分公司员工苏海明在2015年12月至2016年12月从事经纪业务营销活动过程中,存在私下接受多名客户委托买卖证券的行为。

  2019年11月20日,证监会公布了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年2月3日至2019年3月7日期间,原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南山路证券营业部理财总监金瑜实际控制并使用其亲属“黎某亚”证券账户总计交易31只股票,累计成交金额约2206.40万元,其中买入金额约1104.42万元,卖出金额约1101.98万元,亏损约2.99万元。金瑜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所述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人员持有、买卖股票的违法行为。

  2019年12月12日,证监会公布《关于对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证监会称,浙商证券存在以下问题:一是自营、投行部门未配备专职合规人员;个别分支机构未配备合规人员;部分分支机构合规人员不具备3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二是合规部门合规人员并非100%由合规总监考核。三是未对子公司进行现场合规检查。四是未能持续跟踪合规有效性评估发现问题的规范落实情况。

  

  随着资管新规过渡期接近尾声,11月以来,已有多家券商及资管子公司收到了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罚单,其中包括对招商证券资管、中金公司及资管子公司等处罚决定。

  证监会认定招商证券资管、国元证券、长江证券资管均存在资产管理产品运作不规范,投资决策不审慎,投资对象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不到位等问题,构成违规,要求上述三家公司进行整改。

  11月5日,北京证监局对中金公司下发警示函,亦直指其资产管理业务。北京证监局称,经查,中金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是使用成本法对私募资管计划中部分资产进行估值,二是存在对具有相同特征的同一投资品种采用的估值技术不一致的情况。上述情况构成违规,责令中金公司进行改正。

  

  中金公司违反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下称《规定》)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相关规定。

  北京证监局表示,决定对中金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公司应当对上述问题予以整改,并于收到本决定之日起2个月内向证监局提交整改报告。

  根据《规定》,当有充足证据表明资产管理计划相关资产的计量方法已不能真实公允反映其价值时,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与托管人进行协商,及时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方法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进行调整。

  《意见》进一步明确,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意见》还指出,基金管理人对投资品种进行估值时应保持估值程序和技术的一致性。同一基金管理人对管理的不同基金持有的具有相同特征的同一投资品种的估值原则、程序及技术应当一致(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值得注意的是,今年以来中金公司股价已经跌去了四成。在此前10月26日晚间,中金公司公告显示,首发原股东限售股票、首发战略配售股份共2.1亿股股票将在11月2日上市交易,占公司总股本的4.35%,占无限售条件的A股流通股份比例高达65.45%,解禁的股份市值达101.19亿元。

  公告次日,中金公司股价大跌6.94%。11月5日,中金公司报收46.17元/股,当日跌2.72%,较年初77.44元/股的高位跌去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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