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梧桐树下V2023-12-24
12月23日,重庆银行(601963)发布《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重庆银行向成渝金融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东方金诚国际信用评估有限公司、雷晓阳、简福庆、张剑峰、陈泯、程伟、王林强对重庆爱普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债券发行披露文件中虚假陈述导致的本行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近日,重庆银行收到成渝金融法院的《受理案件通知书》。重庆银行向上述被告索赔本金5亿元、利息近2亿元。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被告三:东方金诚国际信用评估有限公司
被告四:雷晓阳
被告五:简福庆
被告六:张剑峰
被告七:陈泯
被告八:程伟
被告九:王林强
(二)起诉时间和受理时间
起诉时间:2023年12月15日
受理时间:2023年12月21日
(三)诉讼法院
诉讼法院名称:成渝金融法院
诉讼法院所在地:重庆市渝中区新华路74-2号
二、本次诉讼的案件事实及请求
(一)案件事实
2016年2月4日,本行认购重庆爱普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5亿元,因重庆爱普公司未能向本行支付债券本金及利息等,本行以重庆爱普公司及相关担保人为被告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因重庆爱普公司及相关担保人无可供执行财产,该债券本息尚未清偿。
为了维护本行合法权益,本行对上述债券涉及的相关资料重新进行了深入研判,结合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重庆分所出具的《隆鑫集团有限公司专项审计报告》等材料描述,本行认为本案各被告在上述债券发行披露的文件中未按照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履行职责,债券发行《募集说明书》中未如实足额披露发行人负债及对外担保情况,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等行为。本行认为,本案各被告作为债券发行过程中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对债券发行披露文件中虚假陈述导致的本行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共同赔偿逾期支付的债券本金、利息及逾期利息损失,并要求本案各被告共同承担本行实现债权的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为维护资金安全及本行合法权益,本行依法向成渝金融法院提起诉讼。
(二)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东方金诚国际信用评估有限公司、雷晓阳、简福庆、张剑峰、陈泯、程伟、王林强承担连带责任,共同赔偿本行投资上述债券所导致的债券本金损失500,000,000.00元;
2、请求判令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东方金诚国际信用评估有限公司、雷晓阳、简福庆、张剑峰、陈泯、程伟、王林强承担连带责任,共同赔偿本行投资上述债券的债券利息及逾期利息损失,截止本案起诉之日暂计为人民币199,868,838.43元;
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上述本案各被告共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