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9月25日,中信银行回复上交所的问询函,就高管兼职等问题说明了自己的意见。
中信银行认为,原行长方合英担任中信集团高管职务,任职程序合法合规,任职未对上市公司人员独立性造成重大不利影响,随后采取了避免人员独立性受到实质性影响的措施,目前已不存在高级管理人员在控股股东兼职的情况。
金通社注意到,在收到上交所的问询函后,中信银行领导团队发生了重大变化,中信集团董事长朱鹤新辞任中信银行董事长,中信银行行长方合英接任董事长,常务副行长刘成出任行长。
但中信银行400亿元配股融资的申请能否通过,目前还是未知数。
高管兼职被问询
2023 年 3 月 24 日,上交所向中信银行出具《关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原 A 股股东配售股份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就中信银行高管兼职等敏感问题发出问询,中信银行9月25日回复了上交所。
关于高管兼职,上交所称,根据申报材料,中信银行副董事长、行长方合英于2020 年 12 月起担任中信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中国中信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及执行委员会成员、中国中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请中信银行说明:中信银行高管在控股股东兼职的整改情况,中信银行是否符合人员独立性要求。请保荐机构及中信银行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按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六十九条规定,“上市公司人员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控股股东不得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行政职务。控股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的,应当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承担上市公司的工作。”
另外,《关于上市公司总经理及高层管理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单位兼职的通知》(证监公司字〔1999〕22 号)规定,“一、上市公司的总经理必须专职,总经理在集团等控股股东单位不得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行政职务。二、总经理及高层管理人员(副总经理、财务主管和董事会秘书)必须在上市公司领薪,不得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从表面上看,中信银行时任行长方合英并不是专职行长,而是在控股股东中信集团担任高管职务,同时,方合英也不在银行领取薪酬。

中信银行在回复函中表示,方合英的兼任系遵从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务院的批准和中信集团的统筹安排。自 2020 年 12 月起,方合英在担任中信银行行长的期间同时担任中信银行其时直接控股股东中信有限副总经理、间接控股股东中信股份执行委员会成员及副总经理、实际控制人中信集团副总经理,且根据中信集团要求,自担任前述职务之日起,方合英在中信股份领取薪酬,不再在中信银行领取薪酬。
同时,方合英履职期间勤勉尽职,将主要精力用于中信银行。为确保方合英有充分的精力履行中信银行相关职务,方合英在中信集团、中信股份及中信有限的主要工作职责为主持中信银行全面工作,并能切实维护中信银行及其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已全面整改
自今年3月24日收到上交所的问询函后,中信银行已经进行了一系列重大人事调整,尽管中信银行并没有公开表示是为响应上交所的问询而做出的调整。
2023 年 4 月 17 日,中信集团董事长朱鹤新向中信银行董事会提交辞呈,因工作安排需要,辞去中信银行董事长、非执行董事及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主席、委员职务,自 2023 年 4 月 17 日起生效。朱鹤新辞任后不在中信银行及其控股子公司担任任何职务。
2023 年 4 月 17 日,行长方合英向中信银行董事会提交辞呈,因工作安排需要,不再担任中信银行行长职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中信银行章程相关规定,方合英的辞任自 2023 年 4 月 17 日起生效。
2023 年 4 月 17 日,中信银行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信银行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选举中信银行党委书记、副董事长、董事方合英为中信银行董事长,自中国银行业监管机构核准任职资格之日起正式就任,在此之前,董事会同意指定方合英代为履行中信银行董事长职责,代为履职期限自朱鹤新辞任生效之日起,至方合英正式就任董事长之日止。
同次会议上,董事会聘任中信银行党委副书记、董事、常务副行长刘成为中信银行行长,将自中国银行业监管机构核准其行长任职资格之日起正式就任,在此之前,董事会指定刘成代为履行中信银行行长职责。
至此,中信银行已不存在高级管理人员在控股股东兼职的情况,符合人员独立性要求。
8月3日,方合英董事长以及刘成行长的任职资格双双获得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