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财政部2022-04-27
1、采购文件第二部分磋商资料表第一节磋商须知前附表附件3评分细则表附后说明:
原文中
“1、小型和微型企业价格扣除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在价格评审时,将对符合条件的小型或微型企业给予一定的价格扣除,具体扣除比例如下:
①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6%(工程项目为3%)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
②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2%(工程项目为 1%)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
③允许采用进口产品投标的项目报价不享受价格扣除。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报价不进行扣除。符合条件的小型或微型企业应在响应文件中提交《中小企业声明函》。”
更正为:
“1、小型和微型企业价格扣除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以下简称《办法》)、《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通知》(粤财采购〔2022〕6 号)的规定,在价格评审时,将对符合条件的小型或微型企业给予一定的价格评审优惠,具体如下:
①对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对符合《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原则上按10%(工程项目为5%)给予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原则上按5%增加其价格得分。
②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各预算单位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原则上按3%(工程项目2%)予以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原则上按2%增加其价格得分。
③允许采用进口产品投标的项目报价不享受价格扣除。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报价不进行扣除。符合条件的小型或微型企业应在响应文件中提交《中小企业声明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