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上证e互动2022-12-13
大豪科技(603025)公司此前发布中止公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于2021年8月20日中止本次交易审查。”经查阅,上述法律规定实际为“在审查申请材料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中止审查的决定,通知申请人:(一)申请人因涉嫌违法违规被行政机关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侦查,尚未结案,对其行政许可事项影响重大;”与贵司公告所称的因律所被立案而中止不符?
尊敬的投资者您好,根据2021年8月20日公告:“公司本次重组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因其为其他公司提供的法律服务而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目前尚未最终结案。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于2021年8月20日中止本次交易审查。”本公司中止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做出,相关情况请咨询做出中止决定的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