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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碳元(碳元科技)股票索赔:业绩预告涉嫌披露不准确 受损股民或可索赔

http://www.chaguwang.cn  2023-07-04  *ST碳元内幕信息

来源 :新浪财经2023-07-04

  近日,代理过多件重大影响案件的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特别提示,*ST碳元(维权)(碳元科技)业绩预告涉嫌披露不准确,受损股民或可索赔。(*ST碳元维权入口)

  2023年1月31日,碳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ST碳元、碳元科技)发布《2022年年度业绩预亏公告》称:“公司预计2022年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7,920万元至-9,900万元,预计2022年度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约1.1亿元,公司不存在影响本次业绩预告内容准确性的重大不确定因素”。

  2023年4月19日,碳元科技发布《2022年年度业绩预告更正公告》称:“公司预计2022年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11,020万元左右,预计2022年度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为9,440万元左右,低于1亿元”。

  2023年6月3日,碳元科技发布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公司2022 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的公告称:“请公司补充披露:(1)涉及营业收入扣除项目的交易对象、交易内容、交易金额、收入确认时间,并说明相关交易的必要性及公允性,公司与交易对象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潜在利益安排;(2)结合上述情况,说明营业收入相关扣除的判断依据,扣除后营业收入前后判断产生明显差异的具体原因,是否存在其他应当扣除而未扣除项目”。

  章祥兵律师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原告以信息披露文件中的盈利预测、发展规划等预测性信息与实际经营情况存在重大差异为由主张发行人实施虚假陈述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信息披露文件未对影响该预测实现的重要因素进行充分风险提示的;2、预测性信息所依据的基本假设、选用的会计政策等编制基础明显不合理的;3、预测性信息所依据的前提发生重大变化时,未及时履行更正义务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章祥兵律师认为:碳元科技2022年度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公司将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碳元科技在发布业绩预告时,明确说明不存在影响本次业绩预告内容准确性的重大不确定因素,构成业绩预告未对影响该预测实现的重要因素进行充分风险提示,受损股民或可索赔。

  目前,章祥兵律师正在代理*ST碳元受损投资者索赔诉讼工作,索赔条件为:

  在2023年1月31日至2023年4月18日期间买入*ST碳元股票,且在2023年4月18日收盘时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起诉索赔损失。

  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可联系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团队,并提供下述文件:身份证复印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证券账户查询确认单和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首次买入该股票至今)、详细联系方式。

  章祥兵律师声明:

  最终索赔条件以法院认定为准。

有问题请联系 767871486@qq.com 商务合作广告联系 QQ:7678714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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