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新浪财经2022-06-06
2022年6月6日,科华控股(维权)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科华控股;证券代码:603161)发布《关于收到江苏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称,“科华控股: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你公司2022年1月27日披露2021年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21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85.67万元至428.50万元。2022年4月23日,你公司披露2021年年度业绩预告更正公告,将业绩预告中2021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更正为-5,611.18万元至-3,740.78万元。2022年4月28日,你公司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公司2021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4,675.63万元。你公司业绩预告中披露的数据与定期报告中披露的经审计数据存在重大差异,且盈亏性质发生变化,信息披露不准确。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表示,依据2022年1月22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下称《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监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在披露的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虚假陈述。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证券交易市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以原告因虚假陈述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原告实际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
科华控股因涉嫌信息披露违规,被江苏证监局给予警示函的监管措施。根据《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规定》,受损投资者或可索赔。
目前,章祥兵律师正在代理科华控股受损投资者索赔诉讼工作,索赔条件为:
在2022年1月27日至2022年4月22日期间买入科华控股股票,且在2022年4月22日收盘时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进行索赔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