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基本面解码2024-12-30

2024年12月,广东迪生力汽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迪生力”)收到了来自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简称“广东证监局”)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199号《关于对广东迪生力汽配股份有限公司、赵瑞贞、朱东奇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该决定书中指出,公司在轮毂生产线因“三旧”改造而停产期间未能及时披露相关信息,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公告内容,迪生力轮毂生产线自2023年8月开始停产,直至2024年1月在新厂区重新启动生产。然而,在此期间公司仅于2023年11月30日发布了一则关于公司经营住所变更暨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但并未提及轮毂业务停产等关键信息。这显然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以及第二款第十一项的要求,即当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时,应当立即予以披露。
作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迪生力的董监高团队有义务确保公司遵守法律法规,特别是在涉及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方面。此次事件表明,管理层未能充分认识到轮毂业务停产对于公司整体生产经营的重要性及其潜在市场影响,导致未能及时向公众传达这一重要变化。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法律要求,也损害了投资者知情权和市场透明度。
-赵瑞贞:作为公司负责人之一,赵瑞贞需对其任期内发生的此类问题承担相应责任。
-朱东奇:作为董事会秘书,朱东奇负责组织协调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未能有效履行职责。
此次违规事件暴露了迪生力在公司治理方面存在的缺陷:
-缺乏有效的内部沟通机制:从轮毂生产线停产到最终披露之间长达数月的时间内,显然内部信息传递出现了延误或阻塞。
-合规意识薄弱:管理层未能严格遵循相关法规要求,反映出公司内部对于信息披露重要性的认识不足。
-风险预警机制不健全:未能提前识别并处理可能导致重大影响的因素,暴露出公司在风险管理上的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