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今世缘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江苏今世缘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今世缘南厂区酿酒中心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实施将对周边环境产生一定不利影响,根据《报告书》结论、南京长三角绿色发展研究院有限公司出具的技术评估意见(绿院评估〔2023〕442号),在全面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不利影响能够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报告书》的环评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中,你公司应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采用先进工艺和先进设备,加强生产管理和环境管理,落实各项环保要求和风险防范措施,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项目单位产品物耗、能耗和污染物排放等指标应达国内同行业清洁生产先进水平,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分类收集、分质处理”的原则完善厂区给排水管网,污水管网应明管化。本项目设置雨、污、清净下水排口各1个。本项目产生的高浓度废水(酿酒生产锅底水和发酵黄水)和低浓度废水(设备清洗水、酒库多次刷坛水、酒库清洗废水、废气处理喷淋废水、地面清洗水、反冲洗废水和生活污水)进入南厂区新建污水处理站(处理工艺为“预处理(旋转过滤器+气浮)+生化处理单元(厌氧+除磷+组合生化)+深度处理单位(混凝沉淀+气浮)”)处理达接管标准后接管至涟水县食品产业园污水处理厂(其中低浓度废水从污水处理站组合生化池进入);本项目制水中心产生的浓水部分(本项目浓水回用比例不低于35.7%,南厂区浓水回用比例不低于19%)回用于废气喷淋、反冲洗和地面冲洗用水,剩余部分作为清净下水排入徐窑河。
2、本项目新建21根排气筒。
窑泥生产线产生的黄豆粉碎废气、窑泥破碎废气分别经管道收集至布袋除尘器装置(三套)处理后,合并至15m高排气筒(DA012)排放;烘干机、炒制机产生的燃烧废气分别经管道收集至“低氮燃烧器+湿式阻火器”装置(两套)处理后,合并至27m高排气筒(DA013)排放;培养罐发酵废气经管道收集至二级碱喷淋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14)排放。
麸曲生产线产生的原料混合废气经管道收集至布袋除尘器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15)排放;种子罐发酵废气经管道收集至二级碱喷淋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16)排放;暂存废气经管道收集至布袋除尘器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17)排放。
五粮生产线产生的装卸废气(稻壳)经管道收集至布袋除尘器装置处理后,通过30m高排气筒(DA018)排放;装卸废气(五粮)经管道收集至布袋除尘器装置处理后,通过25m高排气筒(DA021)排放;清理废气(稻壳)经管道收集至布袋除尘器装置处理后,通过35m高排气筒(DA019)排放;清理废气(五粮)经管道收集至布袋除尘器装置处理后,通过45m高排气筒(DA022)排放;暂存、运输废气(稻壳)经管道收集至布袋除尘器装置处理后,通过32m高排气筒(DA020)排放;暂存、运输废气(五粮)经管道收集至布袋除尘器装置处理后,通过45m高排气筒(DA023)排放;粉碎废气经管道收集至布袋除尘器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24)排放。
浓香酒生产线产生的摊晾废气、冷凝废气经密闭间换风收集至二级水喷淋装置(三套)处理后,分别通过3根25m高排气筒(DA025~DA027)排放。
酱香酒生产线产生的摊晾废气、冷凝废气经密闭间换风收集至二级水喷淋装置(两套)处理后,分别通过2根25m高排气筒(DA028~DA09)排放。
锅炉房沼气燃烧废气经管道收集至“低氮燃烧器+生物脱硫+湿式阻火器+沼气储柜”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30)排放;天然气燃烧废气经管道收集至“低氮燃烧器+湿式阻火器”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31)排放。
污水处理站(加盖密闭)废气经管道收集至“一级碱洗+生物滤池”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32)排放。
有组织排放的工艺废气颗粒物、乙醇(执行“非甲烷总烃”标准)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其他排放限值;窑泥燃烧废气(颗粒物、氮氧化物、二氧化硫、烟气黑度)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728-2020)表1排放限值;锅炉房废气(颗粒物、氮氧化物、二氧化硫、烟气黑度)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385-2022)表1燃气锅炉排放限值;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2排放限值。
窖泥生产混合绞龙废气、窖泥生产发酵泥发酵废气、浓香生产发酵废气、酱香生产发酵废气、陶坛酒库贮存废气、不锈钢酒库贮存废气以及车间未补集废气以无组织形式排放;麸曲生产制曲废气经管道收集至一级水洗处理后无组织排放。厂区内乙醇(执行“非甲烷总烃”标准)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排放限值,厂界颗粒物(执行“其他颗粒物”标准)、乙醇(执行“非甲烷总烃”标准)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排放限值;厂界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1二级新扩改建排放限值。
3、厂区合理布局,对主要噪声源采取隔音、消声或减震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4、本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主要是废润滑油、废油桶、废药剂、在线监测废液等,需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一般工业固废主要是废酒糟、除尘灰、污泥、粮食杂质、废脱硫剂、废包装袋、废滤膜、废布袋等,收集后外售综合利用或由厂家回收;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收集处理。危险废物的收集和储存必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相关规定,危险废物的转移按《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及其它有关规定执行,防止二次污染。
5、做好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分区防渗要求,对浓香车间、酱香车间、麸曲车间、窖泥车间、酒库、锅炉房、LNG气站、事故池、污水处理站、危废仓库、一般固废堆场等进行重点防腐防渗。严格落实《报告书》制定的环境空气、地下水跟踪监测计划。
6、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要求,定期排查突发环境事件隐患并开展应急演练。采取切实可行的工程控制和管理措施,配备环境应急设备和物资,本项目新建4000 m3事故应急池,防止生产过程、储运过程及污染治理设施事故发生。
7、加强施工期及运营期的环境管理。项目建成后,南厂区以10万吨陶坛酒库、包装车间、窖泥车间、麸曲车间、浓香型车间(1#、2#、3#)、酱香型车间(1#、2#)、24万吨陶坛酒库、不锈钢酒库为边界分别设置100m卫生防护距离,以五粮车间、污水处理站为边界分别设置50m卫生防护距离;东厂区以污水处理站为边界设置100m卫生防护距离,酒库和酿酒车间为边界分别设置50m卫生防护距离。卫生防护距离内禁止新建居民点、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建筑物。
8、按《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文)的要求设置与管理排污口,并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在排污口附近醒目设置标志牌。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HJ 819-2017)、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酒、饮料制造工业》(HJ1028-2019)、《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酒、饮料制造》(HJ1085-2020)、《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火力发电及锅炉》(HJ820-2017)、《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全省排污单位自动监测监控全覆盖(全联全控)工作方案><2021年排污单位自动监测监控联网工作计划>的通知》(苏环办〔2021〕146号)等要求建设、安装在线自动监控设施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严格按《报告书》要求制定和实施自行监测计划,建立污染源监测数据台账。
9、按《报告书》提出的方案开展施工期和运营期环境监测工作。
10、你公司应对污水处理、挥发性有机物回收、粉尘治理等环境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将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落实情况纳入“三同时”验收内容,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三、项目实施后,污染物年排放总量核定如下:
1、本项目水污染物(接管量):废水量≤654918吨,COD≤261.967吨、SS≤91.689吨、氨氮≤19.648吨、总氮≤32.746吨、总磷≤1.965吨。
本项目建成后全厂水污染物(接管量):废水量≤788577吨,COD≤305.504吨、SS≤99.259吨、氨氮≤20.31吨、总氮≤33.892吨、总磷≤2.074吨。
2、本项目大气污染物(有组织):颗粒物≤13.013吨、二氧化硫≤1.234吨、氮氧化物≤8.206吨、非甲烷总烃≤14.707吨、二氧化碳≤7703.688吨、氨气≤0.679吨、硫化氢≤0.006吨。(无组织):颗粒物≤2.483吨、非甲烷总烃≤60.587吨、二氧化碳≤72108.501吨、氨气≤0.251吨、硫化氢≤0.002吨。
本项目建成后全厂大气污染物(有组织):颗粒物≤21.237吨、二氧化硫≤1.274吨、氮氧化物≤8.327吨、非甲烷总烃≤14.707吨、二氧化碳≤7703.688吨、氨气≤0.77吨、硫化氢≤0.015吨。(无组织):颗粒物≤4.293吨、非甲烷总烃≤150.557吨、二氧化碳≤77253.501吨、氨气≤0.5228吨、硫化氢≤0.0127吨。
3、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
以上污染物总量指标平衡方案根据总量审批表批复方案执行,废水污染物总量指标平衡方案未批复前不得生产。
四、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公司应当对《报告书》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五、你公司应当在本项目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必须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施工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应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六、本项目由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局、淮安市涟水生态环境局开展“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相关管理工作。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复分送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局、市核与辐射安全中心、淮安市涟水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七、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淮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9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项目代码:2304-320826-04-01-291386)
(备案证号:涟水发改备〔2023〕19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