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证监会2023-12-12
宁波美诺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于2021年4月23日披露重大合作协议,经查,在该重大事项的内幕信息管理工作中,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内幕信息知情人未对名单进行确认,部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内容不规范。
上述行为违反了《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21]5号,下同)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认真吸取教训,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切实做好内幕信息管理工作,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