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全国建设项目环境信息公示平台2025-04-24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下达2025年度山东省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的通知》(鲁环字〔2025〕26号)要求,我公司被列入2025年度山东省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按照国家《清洁生产审核办法》规定,现将我公司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有关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各界公众的监督。
企业名称:海利尔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地址:青岛市城阳区城东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葛家成
联系人:杨杰
联系电话:0532-58659201
主要使用的有毒有害原辅材料
(20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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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年生产能力:
主要排放的有毒有害物质
1、废气
(1)VOCs排放浓度及速率如下:DA003排放口、10.4~15.2mg/m3;DA004排放口、9.82~15.4mg/m3;DA005排放口、7.92~18.4mg/m3;DA006排放口、11.1~22.6mg/m3;DA007排放口、8.14~15.2mg/m3;DA008排放口、11.3~22.1mg/m3;DA009排放口、6.4~15.2mg/m3;(2)颗粒物排放浓度及速率如下:DA003排放口、5.0~5.5mg/m3kg/h;DA005排放口、3.0~3.8mg/m3;DA007排放口、5.0~5.6mg/m3;(3)臭气浓度排放浓度如下:DA005排放口、549~977(无量纲);DA006排放口、630~1122(无量纲);DA007排放口、416~724(无量纲);DA008排放口、309~724(无量纲);DA009排放口、309~630(无量纲);(4)氨(氨气)排放浓度及速率如下:DA009排放口、3.11~4.47mg/m3;(5)硫化氢排放浓度及速率:DA009排放口、0.023~0.033mg/m3。
执行标准:有组织颗粒物排放浓度执行《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中“重点控制区”标准限值要求,排放速率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标准限值;有组织VOCs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从严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1中“其他行业”II时段标准限值(DB37/2801.6-2018);氨、硫化氢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及臭气浓度执行《有机化工企业污水处理厂(站)挥发性有机物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3161-2018)表1中标准限值。
2、废水
悬浮物(SS)排放浓度30~54mg/L;化学需氧量(COD)排放浓度84~178mg/L;氨氮排放浓度13.8~23.1mg/L;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排放浓度19.1~53.7mg/L;总氮排放浓度37.7~68.5mg/L;总磷排放浓度3.20~7.27mg/L;动植物油排放浓度0.71~0.93mg/L;pH7.3~7.8(无量纲)。
执行标准:
危险废物产生及处置情况:
依法落实环境风险防控措施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