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上证e互动2021-10-12
四通股份(603838)公司目前正在进行要约收购。按照证监会相关减持规定,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如果减持,必须提前公告。而截止目前并没有此类公告。如果事后发现大股东或者其一致行动人在未提前公告的前提下接受了要约,请问要约可以视为无效吗?
尊敬的投资者您好,大股东通过要约收购进行减持无需提前预披露,公司要约收购流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感谢您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