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国茂股份2026-03-27
近期,江苏国茂减速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茂股份”)在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取得终审胜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5)苏民终83号民事判决书。
01
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
江苏国茂公司的第804416号商标于1996年注册,经江苏国茂公司及其母公司长期推广、使用,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在2001年至2004年间、2007至2010年间被原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江苏省著名商标”,并于2010年被商评委认定为“驰名商标”。
苏州国茂公司及其股东严某在销售与江苏国茂公司第804416号商标核定的商品类别相同或近似的减速机、升降机产品的过程中使用的“国茂”“苏州国茂”“国茂jsj”等标识,与第804416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均为“国茂”,构成近似,容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上述行为侵害了江苏国茂公司涉案第804416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02
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苏州国茂公司自2011年2月23日设立,持续使用“国茂”字号至今,在其公司设立之时未予以合理避让,将与江苏国茂公司涉案商标近似的“国茂”字样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并在店铺门头使用“苏州国茂减速机有限公司”标识,容易引人误认为其销售的商品来自江苏国茂公司或者与江苏国茂公司存在产销合作、投资控制、商标许可使用等特定联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当竞争法》,该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判决结果
针对侵权行为,法院作出针对性判决,从停止侵权、经济赔偿到主体整改,形成完整的责任追究链条,凸显法律对知识产权侵权的严厉态度:
苏州国茂减速机有限公司、严某立即停止侵害江苏国茂减速机股份有限公司第804416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苏州国茂减速机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含有‘国茂’字样的企业名称;
苏州国茂减速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江苏国茂减速机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50万元;
严某对本判决第四项中苏州国茂减速机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苏州国茂减速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连续十五日在其官网(www.gmjsjx.com)首页刊登声明,明确其与江苏国茂减速机股份有限公司并无关联。
国茂股份在此郑重提醒:国茂股份官方主体为“江苏国茂减速机股份有限公司”,请广大用户在选购产品时认准国茂股份官方标识与正规授权渠道,避免因误认误购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公司坚决捍卫品牌声誉与合法权益,持续完善品牌监测与维权机制,对任何商标侵权、市场混淆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持“零容忍”态度,以法治力量守护品牌初心,保障广大合作伙伴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