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证监会2022-08-31
〔2022〕169号
北京宝兰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易存道、那中鸿: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1.你公司于2022年4月15日披露2021年度业绩快报、业绩预告更正公告,对前期披露数据进行修正。你公司未能审慎确认收入和利润,导致信息披露不准确。
2.2021年9月,你公司向陕西龙寰招标有限公司出借资金6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21年9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止,借款年利率3%。后该借款展期至2022年4月30日,借款年利率调整为4.4%。2022年4月,公司收回借款本息。该资金出借事项由你公司董事长个人签批决定,反映出你公司内控机制存在问题。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三条、《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29号)第三条的规定,易存道作为你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那中鸿作为你公司财务负责人,未能按照《信披办法》第四条、《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四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信披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及《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21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易存道、那中鸿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健全完善内控机制,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采取有效措施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你们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2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