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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工股份(688233)内幕信息消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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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工股份股东航天科工创投被上交所批评 减持信披违规

http://www.chaguwang.cn  2021-09-10  神工股份内幕信息

来源 :今日头条2021-09-10

  中国经济网北京9月10日讯上交所网站日前公布了《关于对锦州神工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北京航天科工军民融合科技成果转化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2021〕119号)。经查明,2021年2月8日,锦州神工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工股份”,688233.SH)披露股东北京航天科工军民融合科技成果转化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航天科工创投”)的减持计划,航天科工创投拟在2021年2月22日锁定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减持不超过神工股份总股本12%的股份。本次减持前,航天科工创投持有公司股票3514.17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1.96%。

  2021年7月3日,航天科工创投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称,其于2021年2月24日至6月30日期间通过大宗交易方式累计减持公司股票870万股,累计减持比例5.44%。其中,2021年2月24日至6月25日期间,累计减持800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2021年6月28日至6月30日期间,继续减持70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44%。综上,航天科工创投在股份减持比例累计达到5%时未及时公告并停止交易,违规交易股票数量为70万股,违规比例达到总股本的0.44%。

  航天科工创投作为神工股份持股5%以上股东,未按规定在变动比例达到公司发行股份5%时停止减持并及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5.1.2条等有关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4.2.3条、《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锦州神工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北京航天科工军民融合科技成果转化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予以通报批评。对于上述纪律处分,上海证券交易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神工股份前身为锦州神工半导体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7月24日。2020年2月21日,神工股份在上交所上市,股票代码688233。公司主营业务为半导体级单晶硅材料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截至2021年6月30日,北京航天科工军民融合科技成果转化创业投资基金持有公司股份2644.17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6.52%,为神工股份第三大股东。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三条: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百分之五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情形除外。

  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百分之五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五,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三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情形除外。

  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百分之五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一,应当在该事实发生的次日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

  违反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买入上市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的,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对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不得行使表决权。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前述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股东或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相关人员、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本规则以及本所其他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促进公司规范运作。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5.1.2条: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告内容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4.2.3条:发行人、上市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及相关人员未能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信息披露不符合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要求,或者存在违反本规则、向本所作出的承诺的其他情形的,本所可以视情节轻重实施下列纪律处分:

  (一)通报批评;

  (二)公开谴责;

  (三)收取惩罚性违约金。

  以下为原文:

  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1〕119号

  关于对锦州神工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北京航天科工军民融合科技成果转化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北京航天科工军民融合科技成果转化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锦州神工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经查明,2021年2月8日,锦州神工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股东北京航天科工军民融合科技成果转化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航天科工创投)的减持计划,航天科工创投拟在2021年2月22日锁定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减持不超过公司总股本12%的股份。本次减持前,航天科工创投持有公司股票35,141,7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1.96%。

  航天科工创投作为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未按规定在变动比例达到公司发行股份5%时停止减持并及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上市规则》)第1.4条、第5.1.2条等有关规定。对于本次纪律处分事项,公司股东航天科工创投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无异议。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科创板上市规则》第14.2.3条、《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锦州神工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北京航天科工军民融合科技成果转化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上市公司股东应引以为戒,在从事证券交易等活动时,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一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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