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和讯网2026-05-09
〔2026〕14号
当事人:浙江臻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臻镭科技或公司),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郁发新,男,1975年3月出生,时任臻镭科技董事长。
陈浔濛,男,1972年11月出生,时任臻镭科技董事、副总经理。
张兵,男,1984年2月出生,时任臻镭科技董事、总经理。
李娜,女,1991年8月出生,时任臻镭科技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臻镭科技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均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2年,臻镭科技全资子公司杭州城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芯科技)在与深圳睿开电子有限公司的相关交易中,通过提前确认收入等方式虚增营业收入842.65万元,占公司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3.47%;虚增利润总额672.08万元,占公司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6.24%,导致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025年12月25日,臻镭科技发布《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对前述事项进行了追溯调整。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财务及业务资料、相关合同、银行流水、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臻镭科技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违法行为情形。
时任董事长郁发新,负责公司整体管理,未勤勉尽责,未能保证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公司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时任董事、副总经理陈浔濛,兼任城芯科技执行董事、总经理,负责城芯科技经营管理,组织、决策、实施案涉业务,未能保证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公司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时任董事、总经理张兵,负责公司生产经营管理,未勤勉尽责,未能保证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公司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时任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李娜,负责公司信息披露和财务管理,未勤勉尽责,未能保证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公司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浙江臻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
二、对郁发新、陈浔濛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0万元罚款;
三、对张兵、李娜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6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2026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