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26年开年之际,浩瀚深度(SH688292,股价29.08元,市值46.05亿元)打响了战略扩张的第一枪。
1月7日晚间,浩瀚深度公告披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拟通过现金收购及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方式,合计控制云边云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边云”或“目标公司”)54.00%的表决权,将其纳入合并报表范围。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这并非一笔普通的财务投资,而是一场溢价率高达962.31%的战略豪赌。浩瀚深度与其全资子公司合肥浩瀚深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浩瀚”)拟合计出资8575万元,将这家成立仅两年、专注于云网融合与AI(人工智能)边缘计算的初创公司收入囊中。高溢价背后,是浩瀚深度对“云网+AI+安全”一体化战略的急切布局,也是对目标公司未来爆发式增长的押注。
然而,随之而来的不仅是业务协同的蓝图,还有一份总额8670万元的三年业绩对赌协议。在标的公司2024年亏损、2025年刚刚盈利的背景下,这一高额业绩承诺充满悬念。
溢价超962%也要买,浩瀚深度看中了什么?
根据公告披露的评估报告,以2025年11月30日为基准日,云边云股东全部股权评估值为2.45亿元,相较于合并报表口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评估增值2.219亿元,增值率达962.31%。
在当前一级市场估值普遍回归理性的背景下,浩瀚深度为何愿意支付如此高的溢价?浩瀚深度在公告中明确表示,此次收购是基于公司在信息安全、网络安全方面的战略布局和业务发展需要。
记者注意到,作为一家深耕互联网流量管理的企业,浩瀚深度急需在数字化转型浪潮中寻找新的增长极。而云边云恰恰是一家专注于云网融合的高科技企业,其核心业务是构建云、网、边、端一体化的AI赋能体系。
具体来看,云边云的技术储备与浩瀚深度的业务具有极强的互补性。资料显示,目前,云边云已形成以“智能连接”与“边缘智能”为核心的产品矩阵,涵盖智能SD-WAN(软件定义广域网)、AI增强型SASE(安全访问服务边缘)安全访问、容器混合云平台及AI边缘网关等关键产品与解决方案。
浩瀚深度表示,公司通过将AI能力深度植入网络控制、安全策略与边缘节点,实现网络流量的自优化调度、安全威胁的主动预测防御,以及在边缘侧进行实时数据处理与本地化智能推理,显著提升了业务的敏捷性与可靠性。
对浩瀚深度而言,此次收购不仅是一次规模扩张,更是一次技术跃迁。公告显示,通过本次收购,公司将有效整合云边云在AI驱动的云网融合与边缘智能领域的技术积累,显著增强在智能网络、主动安全与边缘计算方向上的技术协同与产品整合能力。
公司拟以现金8330万元收购康俊燕、中宇联持有的目标公司34%的股权;通过合肥浩瀚以245万元收购康俊燕持有的员工持股平台丰瑞诚、聚亦方各5%的财产份额,并担任这两个平台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从而额外取得目标公司20%的表决权。交易完成后,浩瀚深度将合计控制云边云54.00%的表决权,实现对目标公司的实质控制。
目标公司业绩需“三级跳”,高溢价并购暗藏履约风险
高达962.31%的溢价率意味着浩瀚深度对云边云的未来盈利能力寄予厚望,这种期望被具象化为一份严苛的《业绩承诺》。
根据约定,转让方承诺目标公司在2026年至2028年期间,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需分别不低于1780万元、2890万元和4000万元。三年累计承诺净利润达8670万元,这一数字也超过了此次浩瀚深度支付的转让总价款8575万元。
然而,对比云边云的历史财务数据,要实现这一业绩目标绝非易事。财务数据显示,云边云在2024年度的净利润为亏损64.96万元。虽然2025年1—11月录得净利润969.76万元,但距离2026年承诺的1780万元仍有不小的差距,更不用说2028年需达到4000万元。这意味着,云边云必须在未来三年内实现净利润“三级跳”,才可能完成业绩承诺。
浩瀚深度在公告中称,本次交易相关的业绩承诺(包括净利润承诺等)、未达到业绩承诺的补偿方案、商誉补偿承诺及应收账款补偿承诺等事项按《股权/财产份额收购协议》的约定执行。
除了业绩层面的不确定性,交易本身的推进也并非毫无障碍。公告特别提示,本次交易若涉及其他政府主管部门同意和批准,审批通过与否及时间均存在不确定性。
此外,此次收购对浩瀚深度的现金流也是一次考验。浩瀚深度将全部以现金方式支付对价,分三期支付,分别为4100万元、3275万元和1200万元。
浩瀚深度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显示,公司年初至报告期末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1969.39万元,同比下降187.84%。虽然公司账面货币资金约为3.47亿元,足以覆盖8575万元的收购价款,但在2025年前三季度营收同比下滑21.51%、归母净利润亏损918.19万元的背景下,大额现金流出无疑会增加公司的资金压力。
值得注意的是,为了保障上市公司利益,协议中还设置了过渡期安排。转让方需保证目标公司在过渡期内净资产不减少,或者因过渡期内的事件或行为导致集团公司在过渡期后遭受损失的,转让方应当向集团公司进行全额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