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证监会2026-01-08
德马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卓序、陈学强、郭爱华、黄海:
2020年7月30日至2020年8月5日,德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使用募投资金支付与募投项目计划支出无关的土地费580万元;2020年8月31日至2023年9月27日,公司使用募投资金支付非募投项目“景观餐厅”费用394.51万元。2021年3月至2025年8月期间,公司披露的半年度、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存在信息披露不准确的情况。目前公司已将自有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第五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第六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226号)第三条规定。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卓序、时任财务负责人陈学强、时任董事会秘书郭爱华、现任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黄海未能勤勉尽责,敦促上市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第五十八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四条、第五十二条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五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卓序、陈学强、郭爱华、黄海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提高规范运作意识,杜绝类似情况再次发生。请你们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5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