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上证e互动2026-03-23
震有科技(688418)“电池销售及制造”解释为“系统集成配套”,刻意模糊“集成配套部件”与“独立商品”的本质区别。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若电池销售业务营收占比达10%以上或构成重大合同,须予披露。若电池仅为配套模块,其价值本已计入集成产品,为何以前不需新增销售制造范围?若为可独立销售商品(如储能电池模块),则“配套”表述涉嫌误导,掩盖业务性质实质变更,违反信息披露真实性、准确性原则。请立即澄清业务实质及营收影响
尊敬的投资者,您好!感谢您对公司的关注与监督。针对您提出的关于电池销售及制造业务实质及信息披露的疑问,公司高度重视,现回复如下。一、业务实质澄清:电池作为系统集成配套模块,非独立销售商品。公司新增“电池销售及制造”等经营范围,是基于公司专网通信系统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特别是为了完善“深海”、“空天”等特种场景下通信系统集成项目的整体交付能力。相关电池模块将作为公司通信系统整体解决方案的一部分,向客户进行一体化交付,其价值已计入集成产品总价中。此举旨在提升解决方案的完整性与竞争力,公司并未改变以通信系统集成及解决方案为主营业务的方向。因此,目前该业务在性质上属于“集成配套部件”。二、关于信息披露合规性的说明。公司始终严格遵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坚持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原则。关于营收占比披露: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相关上市规则,公司将在定期报告中,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对各项业务收入进行核算与列示。若电池配套业务收入达到“占公司营业收入或营业利润10%以上”的披露标准,公司定会在相应定期报告的专门章节中予以充分披露。关于经营范围变更的披露:公司已于2026年1月13日发布公告,对增加经营范围事宜履行了审议及披露程序。该变更旨在服务于公司“空天地一体化”融合通信的战略主线,相关公告已明确其配套属性,不存在误导性陈述。三、对营收的影响。目前,电池配套业务尚处于与公司主营业务深度融合、提供支持的阶段,其形成的收入是公司整体系统集成收入的一部分。该业务对公司当前整体营业收入的影响有限,尚未达到相关规则规定的日常经营重大合同或重大事项的单独披露标准。公司将在后续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其发展情况及财务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