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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慧辰(688500)内幕信息消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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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慧辰(慧辰股份)股票索赔:信披违法受处罚,投资者索赔案启动

http://www.chaguwang.cn  2023-12-25  *ST慧辰内幕信息

来源 :新浪财经2023-12-25

  近日,代理过多件重大影响案件的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特别提示,*ST慧辰(维权)(慧辰股份)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下达,投资者索赔案启动。

  2023年12月23日,北京慧辰资道资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ST慧辰、慧辰股份)发布公告称,公司于2023年12月22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9号)。

  经查明,慧辰股份存在以下违法事实:2017年6月,慧辰股份收购信唐普华 48%的股权,信唐普华成为慧辰股份参股的公司。2020年12月,慧辰股份进一步收购信唐普华22%的股权,信唐普华成为慧辰股份的控股子公司。信唐普华通过虚构与第三方业务、签订无商业实质的销售合同、提前确认项目收入的方式虚增收入和利润,导致慧辰股份2020年7月13日披露的《慧辰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及首发上市后披露的2020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慧辰股份的上述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我局决定对慧辰股份及相关责任人员作出行政处罚。

  2023年4月28日,慧辰股份发布公告称:“公司于2023年4月27日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

  章祥兵律师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监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构成虚假陈述的,受损投资者可以依法起诉索赔实际发生的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

  《证券法》规定:“证券服务机构为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应当勤勉尽责,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其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章祥兵律师表示,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投资者起诉时,可以将为慧辰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列为共同被告。这些中介机构如果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要与慧辰股份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目前,章祥兵律师正在代理*ST慧辰受损投资者索赔诉讼工作,管辖法院是上海金融法院。索赔条件为:

  在2020年7月16日至2023年4月27日期间买入*ST慧辰股票,并在2023年4月27日收盘时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起诉索赔损失。

  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可联系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团队;并提供下述文件:身份证复印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证券账户查询确认单和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首次买入该股票至今)、详细联系方式。

  章祥兵律师声明:

  最终索赔条件和承担责任的主体以法院认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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