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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微科技(688711)内幕信息消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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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微科技收江苏证监局警示函 更正2份财报会计差错

http://www.chaguwang.cn  2023-02-01  宏微科技内幕信息

来源 :中国经济网2023-02-01

  中国经济网北京2月1日讯日前,证监会江苏监管局网站公布了《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江苏宏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江苏证监局关注到宏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宏微科技”,688711.SH)存在以下情形:

  1.2022年4月30日,公司披露《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2022年5月20日,公司披露《关于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对总资产调增220,310,888.65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调增4,045,301.19元,营业利润调增1,443,359.18元。经查,公司因会计处理科目使用错误、编制合并报表时未抵消权益分类以及未按照新租赁准则列报等原因,导致《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披露不真实。

  2.2022年4月30日,公司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6月16日,公司披露《关于2021年年度报告的更正公告》。经查,公司未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将原持股比例5%以上股东在减持股份至5%以下期满一年内认定为关联方,导致2021年年报中的前五大客户和关联交易部分内容披露不真实、不完整。

  宏微科技2022年4月30日披露的《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和《2021年年度报告》中存在披露信息不真实、不完整的情形,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对宏微科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宏微科技应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及相关会计准则的学习,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和内部控制有效性,并于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江苏证监局提交报告。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江苏宏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是由一批长期在国内外从事电力电子产品研发和生产,具有多种专项技术的科技人员组建的企业,于2006年8月18日成立,于2021年9月1日在上交所挂牌。截至2022年12月12日,赵善麒为其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17.79%。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为防范市场风险,维护市场秩序,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一)责令改正;(二)监管谈话;(三)出具警示函;(四)责令公开说明;(五)责令定期报告;(六)责令暂停或者终止并购重组活动;(七)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江苏宏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江苏宏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我局关注到你公司存在以下情形:

  1.2022年4月30日,你公司披露《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2022年5月20日,你公司披露《关于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对总资产调增220,310,888.65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调增4,045,301.19元,营业利润调增1,443,359.18元。经查,你公司因会计处理科目使用错误、编制合并报表时未抵消权益分类以及未按照新租赁准则列报等原因,导致《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披露不真实。

  2.2022年4月30日,你公司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6月16日,你公司披露《关于2021年年度报告的更正公告》。经查,你公司未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将原持股比例5%以上股东在减持股份至5%以下期满一年内认定为关联方,导致2021年年报中的前五大客户和关联交易部分内容披露不真实、不完整。

  你公司2022年4月30日披露的《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和《2021年年度报告》中存在披露信息不真实、不完整的情形,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及相关会计准则的学习,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和内部控制有效性,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3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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