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洁(831370)发布涉及诉讼进展公告。公告指出,重庆暄洁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于2025年1月3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被告廖仁兵未能完成业绩承诺,导致公司投资利益受损。根据协议,廖仁兵需对湖北暄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2022年至2024年期间每年实现的营业收入不低于2亿元、净利润不低于400万元进行承诺,若未达标需进行现金补偿。
法院判决要求廖仁兵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湖北暄立公司支付补偿款1479万元及相应的资金占用利息。此外,廖仁兵需支付原告重庆暄洁公司的律师费12万元。因廖仁兵未按判决履行支付义务,重庆暄洁公司已于2024年11月申请强制执行,并于2025年1月3日获得立案受理通知书。
此次诉讼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产生影响,若执行顺利,公司可追回一定损失,然而,补偿款存在无法收回的风险。

附:新安洁涉及诉讼进展公告相关内容原文
(四)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原告重庆暄洁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暄洁公司”)与被告廖仁兵为实现优势互补、互利共赢、业绩激励的目标,双方于2022年2月24日签订《投资合作协议》、《避免同业竞争及业绩承诺协议》,约定由原、被告双方共同出资设立目标公司(即本案第三人)湖北暄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暄立公司”),原告重庆暄洁公司与被告廖仁兵占股比例分别为51%、49%,《投资合作协议》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及业绩目标等均有明确约定,《避免同业竞争及业绩承诺协议》针对避免同业竞争、目标公司的业绩承诺、业绩补偿等进行了补充约定。
《避免同业竞争及业绩承诺协议》约定,廖仁兵对第三人湖北暄立公司2022年、2023年、2024年(以下简称业绩对赌期)的营业收入和净利润进行承诺,承诺对赌期内每年营业收入不低于2亿元、净利润不低于400万元,若廖仁兵在对赌期内无法达到业绩承诺目标时,廖仁兵应当对第三人湖北暄立公司进行现金补偿,当年补偿金额=当年承诺净利润数-当年实际净利润数。廖仁兵为第三人湖北暄立公司总经理,负责对公司实际经营活动全权管理,对公司的业绩目标负责。然而,自第三人湖北暄立公司成立以来,公司经营一直处于亏损状态,被告廖仁兵在对赌期内未实现业绩承诺目标,已触发了《避免同业竞争业绩承诺协议》第四条业绩补偿条款,原告重庆暄洁公司于2024年2月23日向被告廖仁兵邮寄送达《业绩补偿通知》,要求廖仁兵按照协议约定对湖北暄立公司2022年、2023年未实现的业绩承诺目标进行现金补偿,后双方经过多次磋商无果,原告遂决定起诉。
(五)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重庆暄洁公司认为,廖仁兵未完成业绩承诺,致使重庆暄洁公司投资利益受损,已触发业绩补偿条款。为维护合法权益,提起诉讼。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廖仁兵立即向第三人湖北暄立公司支付业绩补偿款20,646,100元及逾期付款资金占用利息(以20,646,100元为基数自2024年3月23日起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计算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廖仁兵承担本案已产生的律师费12万元;
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六)案件进展情况:
1.案件判决情况:
本案于2024年8月22日在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2024年10月16日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决书编号为:(2024)渝0112民初15218号。判决结果如下:
1)被告廖仁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第三人湖北暄立公司支付补偿款14,794,677.4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14,794,677.40元为基数,自2024年3月25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时止)。
2)被告廖仁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暄洁公司律师费12万元。
3)驳回原告重庆暄洁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4,418.03元,由原告重庆暄洁公司负担18,594元,由被告廖仁兵负担55,824.03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廖仁兵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申请执行情况:
上述判决生效之后,被告廖仁兵未履行支付义务,为维护公司及全体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重庆暄洁公司于2024年11月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递交了《强制执行申请书》。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于2025年1月3日出具《立案受理通知书》,决定立案执行。《立案受理通知书》编号为(2025)渝0112执24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