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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邦科技(832471)内幕信息消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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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邦科技宁夏子公司与二股东反目成仇:发生了什么?

http://www.chaguwang.cn  2025-09-24  美邦科技内幕信息

来源 :黄桷树财经2025-09-24

  

  美邦科技(832471.BJ)是河北上市公司,市值12.73亿元。

  2025年5月,中国裁判文书网刊登的《宁夏某某化学有限公司、郭某某股东知情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24)宁01民终6160号】,披露了美邦科技的宁夏子公司与二股东反目成仇、对簿公堂的经过。

  

  上诉人(原审被告):宁夏某某化学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某某,邢台市某某产品有限公司副董事长,住河北省石家庄市。

  黄桷树财经查询得知,宁夏某某化学有限公司为宁夏美邦寰宇化学有限公司,美邦科技是宁夏美邦寰宇化学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郭某某是二股东。宁夏美邦寰宇化学有限公司2020-2024年以及2025年上半年净利润分别为:3421万元,1.58亿元、7886万元、1364万元、-2295万元、-716万元,业绩呈现出“大幅增长后迅速下滑后来陷入亏损”的走势。

  

  一审法院认定,宁夏某某化学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9月4日,股东为美邦科技(出资比例65%)、费某某(出资比例15%)、郭某某(出资比例20%),原来的营业期限至2024年9月3日。

  2024年7月15日,宁夏某某化学有限公司召开2023年度股东大会并形成决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营业期限的议案》,表决结果为80%股权比例同意,20%股权比例不同意,郭某某对该议案的表决为“不同意”。

  2024年6月5日,郭某某向宁夏某某化学有限公司出具《关于要求检查公司财务的公函》,载明其要求检查公司财务。宁夏某某化学有限公司于2024年6月12日回复称,若需到公司现场开展工作,请提前5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公司。

  2024年8月16日,郭某某向宁夏某某化学有限公司出具《关于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函》,载明:“本人拟于2024年8月20日带领相关工作人员至公司查阅相关资料,现场行使股东知情权。”

  宁夏某某化学有限公司于2024年8月19日回复称:“2024年8月16日寄来的书面函今日已收到。因公司近期工作较多,来函拟定的2024年8月20日来公司开展相关工作无法安排,待2024年8月28日后联系再确定开展相关工作时间。”同日,郭某某回函称:“自今年六月份起,本人已三次向公司发出查阅账簿、凭证请求。公司一直以各种借口推脱延缓至今,严重侵害本股东的合法权益。”

  2024年10月9日,郭某某将宁夏某某化学有限公司起诉至一审法院,请求判令被告以3000万元的价格(具体以市场价值或评估价值为准)收购郭某某持有的宁夏某某化学有限公司20%的股权。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郭某某作为宁夏某某化学有限公司股东,有权按照法律规定行使股东知情权。

  一审法院作出判决,支持郭某某查阅被告公司自成立以来即2012年9月4日至实际提供之日的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供郭某某查阅、复制;支持郭某某查阅被告公司自成立以来即2012年9月4日至实际提供之日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对郭某某主张中超出法律规定的查阅范围的内容,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宁夏某某化学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

  宁夏某某化学有限公司认为,一审法院判决自己提供董事会会议决议供郭某某查阅、复制,这显然与不告不理原则相悖。自己的自营业务与郭某某主营业务存在实质性竞争关系,自己完全有理由怀疑郭某某查阅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具有不正当目的,从而应拒绝其查阅请求。宁夏某某化学有限公司2024年7月15日股东会决议,2023年度分红1000万元,此次分红在6个月内分配即可,并未明确不给郭某某分红。但被郭某某以要求宁夏某某化学有限公司支付2023年度分红款200万元为由起诉至法院。郭某某在宁夏某某化学有限公司处投资800万元,取得分红6000万元的丰厚回报,却不同意公司延长经营期限。郭某某以滥用股东知情权等手段,迫使宁夏某某化学有限公司以不合理的价格高价回购其股权,同时掌握宁夏某某化学有限公司的商业秘密,若任由其行为发展,将会给宁夏某某化学有限公司带来极大的风险,对当地经济繁荣稳定造成负面影响。

  二审期间,宁夏某某化学有限公司提交“郭某某与宁夏某某化学有限公司公司盈余分配纠纷案民事起诉状打印件1份”等多项证据,拟证明:2024年10月9日,郭某某将宁夏某某化学有限公司起诉至法院,诉求宁夏某某化学有限公司以人民币3000万元的价格收购其持有的20%股权。不仅如此,郭某某还以要求宁夏某某化学有限公司支付2023年度分红款200万元为由,再度向法院提起诉讼。在案件审理期间,法院相继冻结了宁夏某某化学有限公司的银行基本账户。此举使得宁夏某某化学有限公司陷入困境,无法对外支付款项,由此产生违约风险,既不能按时缴纳税款,也无力支付员工工资,更无法采购原料,公司的日常运营难以为继,严重损害了公司以及公司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最终迫使宁夏某某化学有限公司无奈停产。

  对此,郭某某称,自己作为股东对公司情况不甚了解,行使知情权是股东权利之一,宁夏某某化学有限公司停产是因为它违背承诺在乌海单独建设同类企业,是有目的地转移生产线,与诉讼无关,在起诉前宁夏某某化学有限公司账户中有7000余万元流动资金,但起诉时仅剩400余万元,大量资金去向成谜,郭某某行使知情权是因为宁夏某某化学有限公司拒不告知相关情况。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一致,本院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宁夏某某化学有限公司关于郭某某自营业务与其主营业务存在实质性竞争关系、郭某某意图通过行使股东知情权迫使宁夏某某化学有限公司高价回购股权的上诉主张,因其未提供有效证据证实郭某某存在上述行为且具有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不正当目的,故对该上诉主张,本院亦不予采纳。

  2025年3月5日,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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