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公司公告2025-01-23
恒太照明公告,公司于 2025 年 1 月 22 日收到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在 2025 年 1 月 20 日作出的(2024)苏 0685 民初 2553 号《民事判决书》,裁判结果如下:
一、本诉被告江苏恒太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本诉原告安徽派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货款 1,730,238.53 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计算至 2025 年 1 月 18 日为 8 万元;以应付未付款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 1.5 倍,自 2025 年 1 月 19 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本诉原告安徽派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向本诉被告江苏恒太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交付双方约定返工的货物,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若有不能交付的,按照列明的货物价格自被告江苏恒太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应支付的货款金额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基数中予以扣除;
三、本诉被告江苏恒太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本诉原告安徽派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保全保险费损失 2,045 元;
四、反诉被告安徽派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反诉原告江苏恒太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违约金及律师费损失 10 万元;
五、驳回本诉原告安徽派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六、驳回反诉原告江苏恒太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