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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〇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 下载PDF公告阅读器
公告日期:2010-10-14
						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〇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未发生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0年10月13日14:00
  网络投票时间: 2010年10月13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0年10月13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0年10月12日15:00 至2010年10月13日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罗湖区人民南路国贸大厦39楼会议室。
  3、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征集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通知情况:本公司于2010年9月18日发布了《关于召开二〇一〇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并于2010年9月29日和2010年10月11日分别发布了两次提示性公告。
  5、召集人: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董事长陈玉刚先生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1、总体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征集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 981 名,代表股份23,435,654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84%。其中,A 股股东(代理人) 共 956 人,代表股份22,035,98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A 股股份总 数的14.83%;B 股股东(代理人)共 25 人,代表股份1,399,67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B股股份总数的2.07%。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  人, 代表股份 591,4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27%。其中,A 股股东(代理人)共 2 人,代表股份 591,400 股,占公司A 股 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0.4%;没有B股股东出席。
  3、征集投票情况
  通过征集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3 人,代表股份 8,474,79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3.9%。其中,A 股股东(代 理人)共 10 人,代表股份7,829,183股,占公司A 股有表决权总 股份数的5.27%;B 股股东(代理人)共 3 人,代表股份645,610 股,占公司B 股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0.95%。
  4、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 966 人,代表股份14,369,46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2.41%。其中,A 股股东(代理人) 共 944 人,代表股份13,615,399股,占公司A 股有表决权总股份 数的9.16%;B 股股东(代理人)共 22 人,代表股份754,062股, 占公司B 股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1.12%。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荐机构代表及见证律师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征集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公司《关于落实股改承诺进行资产置换暨重大关联交易的议案》,方案内容详见公司于2010年9月17日在《证券时报》、《大公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的《关于落实股改承诺进行资产置换暨重大关联交易的公告》。
  存在关联关系的公司控股股东--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未参加表决。
  1、总的表决情况:
  同意20,814,41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88.82%;反对2,535,29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82%;弃权85,94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36%。
  2、A股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19,415,246股,占出席会议A股股东所持表决权88.11%;反对2,534,793股,占出席会议A股股东所持表决权11.5%;弃权85,943股,占出席会议A股股东所持表决权0.39%。
  3、B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1,399,172股,占出席会议B股股东所持表决权99.96%;反对500 股,占出席会议B股股东所持表决权0.04%;弃权0股。
  4、表决结果:该议案审议通过。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地平线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
  2、律师名称:朱兰、许文晋
  3、结论性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地平线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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