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中恒华发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变更提案的情况。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2010年11月1日上午9时30分 2.召开地点:深圳市福田区华发北路华发大厦东座六楼本公司会议厅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李中秋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股东(代理人)1人,代表股份116,489,894股,占公司总股份41.14% 2.A股股东出席情况: A股股东(代理人)1人,代表股份116,489,894股,占公司总股份41.14% 3.B股股东出席情况: B股股东(代理人)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总股份0% 4.其他人员出席情况: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会议以现场投票的方式对议案进行了表决。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会议以普通决议的形式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全资子公 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本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武汉恒发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每月 1000万美元以内的连带责任担保,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同 意 反 对 弃 权 代表 类 别 股份 股数(股) 比例(%) 股数(股) 比例(%) 股数(股) 比例(%) 与会全体股东 116,489,894 116,489,894 100 0 0 0 0 与会A股股东 116,489,894 116,489,894 100 0 0 0 0 与会B股股东 0 0 0 0 0 0 0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竞天公诚(深圳)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孔雨泉、孙林 3.结论性意见: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深圳中恒华发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