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公司拟按股权比例为控股子公司东莞深能源樟洋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樟洋公司")新增不超过1.5亿元银行综合授信额度内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该事项已经2010年12月9日董事会六届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该担保事项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名称:东莞深能源樟洋电力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03年8月25日注册地点:东莞市樟木头镇樟洋村法定代表人:郭志东注册资本:2,992.14万美元 股权结构:公司占51%股权,(香港)中国港投资有限公司占34%股权,东莞市樟木头镇经济发展总公司占15%股权。 主营业务:樟洋公司总装机36万千瓦,由两套18万千瓦燃气-蒸汽联合循环发电机组组成。2004年10月投入商业运营,目前油改气工程已完成,可用重油、天然气发电。 樟洋公司最近一年财务报告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主要指标如下: 单位:万元 项 目 2009年12月31 日(已审)2010年10月31 日(快报数) 总资产 106,025.14 106,796.82 负债 99,145.21 97,411.96 其中: 92,165.34 86,562.57 (1)银行贷款总额 (2)流动负债总额 48,617.21 36,373.42 股东权益 6,879.93 9,384.86 2009年1-12月(已审) 2010年1-10月(快报数) 利润总额 9,068.45 2,504.93 净利润 9,068.45 2,504.93 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 23,262.77 2,783.55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目前樟洋公司尚未确定具体的授信银行,未签订授信协议。公司拟在樟洋公司签订具体授信协议时为樟洋公司签订担保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为: (一)担保的金额和方式:按股权比例为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银行综合授信额度内发生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二)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发生的债权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主合同约定的各项费用等。 (三)保证期间:担保合同生效日起,至被担保的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四、董事会意见 截至2010年10月份,樟洋公司贷款总额为89,438.54万元,其中长期借款 61,038.54万元,短期借款28,400万元。上述担保贷款中公司担保15,900万元,中国港公司担保15,893.96万元,樟木头镇经济发展公司担保7,012.04万元,分别占全部担保贷款的比重为40.97%、40.96%、18.07%。除担保贷款外,设备抵押贷款为50,632.54万元。因此,公司担保比例低于公司持有樟洋公司股权比例。 由于省电网公司电费结算及燃气、燃油加工费补贴结算的滞后,导致樟洋公司现金流不足,天然气燃料款的支付发生困难,需新增1.5亿元银行综合授信额度,樟洋公司各股东按股权比例提供连带责任担保。随着滞后的电费及补贴费用的收取,樟洋公司将具有一定的偿债能力,因此公司本次为樟洋公司担保风险可控。 董事会审议: (一)同意公司按股权比例为樟洋公司新增的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的银行综合授信额度内发生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止2010年10月31日,公司累计担保情况如下表: 金 额 占最近一期经审计 项 目 (单位:万元) 净资产比例 公司对外担保总额 70,248 5.39% (不包括对子公司担保) 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总额 209,733 16.10% 公司未对无产权关系的单位提供担保。目前各被担保企业经营状况正常,不存在逾期担保和无法偿还借款本息的情况。 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