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3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局及全体董事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2010年11月19日(星期五)上午9:30 2.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高新技术北区朗山二路海王工业城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记名投票 4.召集人: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 5.主持人:董事局主席张思民先生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1人,持有有效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1人,持有有效表决股份总数182,042,28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652,510,385股的27.90%。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子公司山东海王拟在河南南阳发展阳光集中配送 业务及对外提供借款的议案》。 表决结果:有效表决股份总数182,042,285股,同意票 181,740,78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99.83%;反对票301,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 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17%;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 2、审议通过了《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议案》。 表决结果:有效表决股份总数182,042,285股,同意票 182,042,28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 所持股份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海派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李伟东、万斌 3.结论性意见: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会 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10 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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