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二○一○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2010年5月17日下午14:00 2、召开地点:公司主楼V1-02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副董事长张伟明先生 6、本次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〇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56名,代表股份233,037,81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2.7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32,983,7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9.9768%;反对5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228%;弃权1,0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4%. (二)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方案》 1、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表决结果:同意232,983,7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9.9768%;反对5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228%;弃权1,0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4%. 2、本次发行股票的数量 表决结果:同意232,983,7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9.9768%;反对5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228%;弃权1,0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4%. 3、发行方式 表决结果:同意232,983,7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9.9768%;反对5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228%;弃权1,0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4%. 4、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表决结果:同意232,983,7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9.9768%;反对5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228%;弃权1,0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4%. 5、发行价格及定价依据 表决结果:同意232,983,7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9.9768%;反对5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228%;弃权1,0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4%. 6、募集资金用途 表决结果:同意232,983,7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9.9768%;反对5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228%;弃权1,0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4%. 7、发行股份的锁定期 表决结果:同意232,983,7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9.9768%;反对5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228%;弃权1,0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4%. 8、本次发行决议的有效期 表决结果:同意232,983,7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9.9768%;反对5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228%;弃权1,0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4%. (三)会议审议通过了《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232,983,7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9.9768%;反对5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228%;弃权1,0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4%. (四)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32,983,7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9.9768%;反对5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228%;弃权1,0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4%. (五)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32,983,7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9.9768%;反对5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228%;弃权1,0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4%. (六)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32,983,7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9.9768%;反对5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228%;弃权1,0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4%. (七)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方红星、林木西、那晓冰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公司在发布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知时,已将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备案。深圳证券交易所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未提出异议。 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方红星先生、林木西先生、那晓冰女士为公司第五届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方红星先生:同意232,983,7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9.9768%;反对5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228%;弃权1,0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4%. 林木西先生:同意232,983,7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9.9768%;反对5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228%;弃权1,0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4%. 那晓冰女士:同意232,983,7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9.9768%;反对5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228%;弃权1,0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4%. (八)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更换公司董事的议案》 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李双山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232,983,7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9.9768%;反对5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228%;弃权1,0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4%.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此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国枫律师事务所指派郑超律师、胡琪律师进行了见证。见证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并出具了《北京市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国枫律股字[2010]065号)。 上述议案内容详见2010年2月4日、2010年4月30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刊登的公司第5届董事会第18次会议决议公告、第5届董事会第21次会议决议公告。 四、备查文件 《北京市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国枫律股字[2010]065号) 特此公告。 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七日